我是林静,一名专_x0008_注于家事法律领域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见过太多伴侣在感情破裂时,因为财产问题从曾经的爱人变成锱铢必较的“对手”。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和你聊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那些对于财产的规定,它们不仅是分割资产的规则,更是关乎如何在婚姻中既守护好现实的“面包”,也呵护好理想的“玫瑰”。

婚姻中的财产,从来不只是银行卡上的数字。它交织着双方的付出、期待,甚至是对未来的安全感。法律的作用,正是在温情可能褪去时,提供一套相对清晰、公平的框架,让权益的归属有迹可循,减少不必要的纷争与伤害。
婚前财产:你的“旧船票”能否登上“新客船”?很多朋友在结婚前都会关心:我婚前的房子、存款,结婚后会不会就变成夫妻共有的了?这里有一个核心原则需要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属于其个人财产。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叁条明确规定的。
比如,你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无论婚姻存续多久,它法律上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你。同样,婚前的金融投资、父母在婚前明确赠与给你的财产,通常也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但这并非一成不变。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财产形态的转化”和“财产的增值”。例如,你用婚前存款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如果登记在自己名下,且资金流转清晰可溯,这套房仍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这套房在婚后共同还贷,或者另一方对房屋的维护、增值有显着贡献(如出资装修、管理),那么对于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以及贡献部分的补偿,就可能成为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在这里并非刻板,它试图衡平“保护个人产权”与“承认婚姻协力贡献”_x0008__x0008_之间的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那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积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叁)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深入探讨:
- “投资收益”的广泛性:它不仅指用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也包括用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例如,你用婚前存款在婚后炒股、理财产生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将婚姻视为一个经济共同体,鼓励夫妻共享经营成果的导向。
- “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点:关键在于收益的“取得时间”而非“权利产生时间”。婚前完成的作品,婚后才拿到稿费或授权费,这笔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_x0008__x0008_之,婚后创作的作品,离婚后才实现的收益,则可能仍属个人财产,但配偶在婚姻期间对创作的支持,有时可在分割其他财产时予以考虑。
- “继承或受赠”的例外:这是保护个人财产来源的重要条款。如果父母立下遗嘱,明确写明房产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点对于许多家庭而言至关重要,也是进行财产规划时常用的法律工具。
债务承担:不只是“共享甜蜜”,也可能“共担风雨”财产的另一面是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近年来法律修订和实践中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并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它旨在防止“被负债”的情况发生,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是保障自身债权安全最稳妥的方式;对于配偶一方而言,对非用于家庭生活的巨额债务保持警惕,并注意留存证据,同样重要。
财产协议:给婚姻一份“自定义”的保障除了法定财产制,法律还赋予了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
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如同为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关系绘制了一张私人订制的地图。它可以明确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甚至约定未来的收入如何分配。这并非是对感情的质疑,而恰恰可能是成熟、理性的体现,尤其对于再婚家庭、创业夫妻或资产结构复杂的情况,它能有效预防未来的争端,让双方更纯粹地投入情感。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晰、公平,避免涉及对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人身权利的违法限制,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的核心原则如果离婚不可避免,财产分割将遵循哪些原则?首先是协议优先,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尊重其意思自治。无法协商的,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的“照顾”并非简单的平均分割。例如,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分割财产时也可能获得适当倾斜。此外,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在此时,不仅是在分割资产,更是在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利益衡平,试图弥补因婚姻关系解除可能给弱势一方带来的不公。
婚姻是情感的联结,也离不开现实的基石。了解婚姻法有关财产的规定,不是为了在婚姻中时刻算计,而是为了让我们在付出真心时,也能保有清醒的认知与底线。它让我们明白,哪些是需要共同守护的“面包”,哪些是值得用心浇灌的“玫瑰”,以及在风雨来临时,如何依法守护好自己应有的那份阳光。希望这篇文章,能为你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