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几乎每天都要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打交道。但其中有一条,每次在法庭上或与同行讨论时,总能引发最复杂也最微妙的思考,那就是第7985条。这条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常常被形象地称为应对“幽灵抗辩”的关键条款。今天,我想从一个法律实践者的视角,和大家聊聊这条规定背后的逻辑、困境以及我们该如何在法治框架内寻求平衡。

什么是“幽灵抗辩”?7985条为何与_x0008__x0008_之相关?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涉及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或职务犯罪时,被告人有时会提出一种难以查证、却又无法直接驳倒的辩解。例如,被告人声称“这笔钱是已故的某某多年前赠与我的,没有凭证”,或者“毒品是我在路上捡的,不知道是谁丢的”。这类辩解指向一个无法到案、甚至可能虚构的“第叁方”,如同“幽灵”一般,使得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陷入困境。这就是所谓的“幽灵抗辩”。
而《刑事诉讼法》第7985条,其核心精神在于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不能仅因其难以查证就简单不予采信,也不能无条件地将证明该辩解成立的责任完全转移给被告人。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对辩解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这条规定,实质上是在“无罪推定”和“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下,对被告人辩解权的一种细化保障,也是对司法裁判者事实认定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
司法实践的困境:认定合理性的尺度在哪里?法律条文的规定是清晰的,但一到实践层面,难题就出现了。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如何判断一个“幽灵抗辩”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个尺度极难把握。
我经手过的一个案子至今让我印象深刻。我的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他辩称其中一笔款项是某位现已移民海外、失去联系的老朋友归还的欠款,并描述了多年前一起做生意的若干细节。从情感和日常生活经验看,他的描述有一定连贯性。但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位“老朋友”的存在及借款事实,该辩解属于逃避罪责的托词。
这里就体现了7985条适用的难点。如果仅因无法找到第叁方印证就一概否定,可能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但如果对合理性标准放得太宽,又可能导致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漏洞逃脱制裁。实践中,法官往往会综合考量辩解是否违背常理、是否与在案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被告人提出辩解的时机和一贯陈述等因素。例如,辩解内容明显违背基本生活逻辑,或者与已经查实的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通讯记录)严重冲突,那么其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
从“消极防御”到“积极构建”:律师的应对策略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涉及“幽灵抗辩”的情况,我们律师的角色并非简单地转述当事人的说法。7985条的存在,实际上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专_x0008_业、更主动的要求。我们不能止步于“提出辩解”,而应致力于“构建辩解的合理性”。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提供能够间接印证其辩解的线索或证据碎片。哪怕是提供一个模糊的姓名、一个大概的时间地点、一个可能的见证人方向,都可能成为我们调查取证、并向法庭展示辩解“合理性”的起点。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努力寻找到了当事人与所称“老朋友”多年前合影的旧照片、以及与其他朋友提及此人的通讯记录片段。这些材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事实,但至少让那个“幽灵”有了些许现实的轮廓,增强了辩解的可信度。
同时,我们更需要深入分析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7985条的适用,往往发生在控方证据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_x0008__x0008_之时。我们的策略是,通过严谨的质证,揭示控方证据体系的缺口,从而为“另一种可能性”(即被告人辩解)的存在创造空间。当法庭意识到控方指控并非唯一结论时,对被告人辩解的审查自然会更加审慎,这也正是7985条所期待的司法状态。
超越个案:7985条对法治精神的彰显刑事诉讼法7985条的价值,远不止于解决“幽灵抗辩”这一具体问题。它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对于实质真实的追求。它提醒我们,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打击犯罪,更是以看得见的、公正的方式发现事实。
这条规定要求法官不能做被动的仲裁者,而必须是积极的证据审查者和事实探究者。它也促使公诉机关在侦查和起诉时,必须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以应对各种可能的合理辩解。从长远看,这有助于提升整体司法证明的质量和刑事案件的办案精度。
当然,任何法律条款的良性运行,都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法治精神的共同信仰和对专_x0008_业技能的不断提升。刑事诉讼法7985条就像一面镜子,既照见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与挑战,也映衬出我们对于更精细、更公正司法程序的不懈追求。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审慎地适用它,就是在一点一滴地夯实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