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处理过形形色色的案件。在法庭的聚光灯下,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常常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在这些喧嚣背后,有一个群体的声音却时常被淹没——那就是刑事被害人。他们不仅是犯罪的直接承受者,也应当是司法程序的核心关怀对象。但现实中,“刑事被害人忽视”的现象,正像一道隐秘的裂痕,悄然侵蚀着司法体系的基石。

当<a href=/tag/92/ target='_blank'>正义</a>的<a href=/tag/128/ target='_blank'>天平</a>倾斜:刑事被害人忽视如何侵蚀司法<a href=/tag/812/ target='_blank'>公信力</a>

许多人可能认为,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国家机器就会代表被害人追诉犯罪,被害人的权益自然能得到保障。这种想法过于理想化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常常被简化为一个证据来源,一个需要被“询问”和“核实”的对象,而非一个权利主体。他们的情感创伤、经济损失以及对案件进展的知情需求,有时会被效率优先的司法流程所搁置。

被忽视的“人”:程序参与权的虚化法律赋予了被害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例如申请复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与庭审发表意见等。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些权利的行使往往困难重重。我曾代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在案件审理大半年后,才偶然得知案件已经开庭并宣判。她作为被害人,竟然没有收到任何出庭通知。当她愤怒地询问原因时,得到的回复是“邮寄地址有误”。这种程序上的疏漏,对被害人而言,意味着被司法体系彻底排除在外,其感受无异于遭受了“二次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工作报告和学术研究都指出,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裁判可接受度的关键。如果被害人连最基本的知情权和陈述权都无法顺畅实现,那么判决书上的公正结论,在他们心中就可能大打折扣。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其中就包括让被害人“看得见”自己在程序中的位置。

沉默的伤痛:情感与赔偿诉求的双重困境刑事审判的核心目标是定罪量刑,惩治犯罪。然而,对被害人来说,惩罚施害者只是疗愈过程的一部分。他们迫切需要情感上的认同与修复,以及实实在在的经济赔偿。然而,在“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思维影响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得不到支持。他们的痛苦、恐惧和尊严的丧失,很难通过一纸刑事判决获得抚慰。

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很多被告人本身缺乏赔偿能力,即使法院判决了赔偿,也常常是一张“法律白条”。被害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身体和心灵的创伤依旧,生活可能因此陷入困顿。这种“法律胜诉、实际败诉”的窘境,让司法的救济功能显得苍白无力。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开始探索被害人救助制度,但资金来源不稳定、覆盖面窄,仍是杯水车薪。

从“边缘”到“中心”:构建被害人友好型司法改变“刑事被害人忽视”的现状,并非要动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而是要在其中注入更多人文关怀和权利平衡的考量。这需要从理念到机制进行系统性的调整。

首先,是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更主动、更人性化的被害人信息告知机制,利用短信、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害人能及时了解案件进程、诉讼权利及后续的救助途径。将被害人当作需要被服务的当事人,而非被管理的对象。

其次,是完善多元化的救济体系。除了继续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力度,更应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常态化、规范化。对于因犯罪陷入急迫困难的被害人,国家应当承担起“托底”责任,给予及时的救助。同时,可以探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在部分案件中,让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对话与赔偿协商,这既能弥补损失,也可能促进真正的社会关系修复。

最后,也是根本性的,是在司法人员中普及“被害人视角”的培训。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应当时常自问:如果我是被害人,我需要什么?我感受到了什么?这种共情能力的培养,能让冷冰冰的法律程序散发出应有的温度。

司法的权威,最终来源于人民的信任。这份信任,建立在每一个个体——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的权利都能得到认真对待的基础上。减少乃至消除“刑事被害人忽视”,让正义的光芒照亮法庭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修复的不仅是被害人的创伤,更是公众对法治的坚定信仰。这条路还很长,但每一个微小的改进,都是朝着更公正、更温暖的司法未来迈出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