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法律实务十余年的律师,我常常需要向当事人解释,为什么看似相似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可能有所不同。这背后,除了具体案情和证据的差异,一个更深层次、也更为关键的因素在起作用,那就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这不是对法律的背离,恰恰相反,它是法律生命力的体现,是让刑法从纸面上的冰冷条文,走向充满现实考量与人文关怀的社会治理实践。

刑法不是“自动售货机”:机械司法的局限过去,有一种理想化的观念,认为法官只需像“自动售货机”一样,输入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就能输出一个绝对正确的判决。这种严格规则主义,追求的是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和确定性。然而,社会是复杂多变的,犯罪的原因千差万别。一个为重病亲人筹钱而初次盗窃的年轻人,与一个有组织、职业化的盗窃团伙成员,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能等同视_x0008__x0008_之吗?
如果仅仅机械套用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进行量刑,虽然实现了“同案同判”的形式正义,却可能牺牲了个案处理的实质正义,甚至可能制造新的社会问题。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正是要打破这种机械性,要求司法者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刑罚的目的、效果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治理需求。它回答的是“我们为什么惩罚”以及“我们希望达到什么效果”的根本问题。
刑事政策如何“化”入刑法:叁大实践维度那么,抽象的刑事政策是如何具体地“化”入刑法实践中的呢?它主要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叁个层面渗透和展开。
在立法层面,刑事政策直接塑造了刑法的面貌。我国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体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对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民众切身利益的犯罪,立法上呈现出“严”的一面,适时增设罪名、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例如,针对民众深恶痛绝的“碰瓷”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犯罪化,体现了积极预防的政策思维。
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以及特定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犯罪,则体现了“宽”的一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刑罚结构的调整(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同时完善减刑、假释制度),以及对公司经营中涉罪案件审慎适用的“公司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都旨在以更小的社会成本、更好的社会效果来治理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在司法层面,法官和检察官是刑事政策的关键执行者。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法官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以及社会影响等政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常常蕴含着鲜明的政策导向。比如,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时,司法政策鼓励调解与和解,对于达成谅解、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这有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一判了_x0008__x0008_之。
在执法层面,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开始融入更多的政策考量。“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转变为具体的刑事政策后,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若非确有逮捕必要,更多地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既保障了人权,也避免了“刑期倒挂”(羁押时间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和因羁押带来的“交叉感染”等负面效应。
温度与尺度:刑事政策化的边界与挑战赋予刑法以政策弹性,无疑让它拥有了“温度”,但这也对司法者的智慧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引发了对于如何把握“尺度”的讨论。核心的挑战在于,如何避免刑事政策化演变为司法恣意,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不被削弱。
我认为,关键在于“法治框架内的能动”。刑事政策化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下进行,绝不能为追求某种政策效果而突破法律明文规定,制造新的不公。所有的“从宽”或“从严”,都需于法有据,且说理充分。例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并非法外施恩,而是《刑事诉讼法》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情形的政策化运用,检察官需要在文书中详细阐明其情节如何“轻微”,以及基于何种刑事政策考量作出决定,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司法公开和案例指导制度是规范政策适用的重要保障。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典型指导案例,可以将蕴含政策考量的司法判断标准公_x0008__x0008_之于众,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引导公众和司法人员形成共识。
结语:迈向更具回应性的刑法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意味着我们的刑法不再仅仅是一部惩罚犯罪的“账本”,更是一部参与社会治理、回应社会需求的“指南”。它要求法律人不仅精通条文,更要洞察社会情势、理解立法精神、把握司法价值。对于普通公众而言,理解这一趋势,有助于我们更理性地看待一些司法判决,认识到法律在追求普遍正义的同时,也努力在个案中实现具体的、有温度的正义。这条道路仍在探索中,如何在法律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惩罚的严厉性与矫正的恢复性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将是刑法理论与实践永恒的课题。而我坚信,这种朝着更具智慧、更负责任也更具人文关怀方向的演进,正是法治成熟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