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正言,一名在刑事辩护领域工作了十五年的律师。这些年来,我目睹了太多法庭内外的风云变幻,但最让我感到法治脉搏强劲跳动的,恰恰是“强关刑事”这一旧有思维和做法逐渐被程序正义的阳光所驱散的过程。今天,我们不谈抽象的法理,就聊聊这“强关”二字背后,法律是如何一步步为公民权利筑起坚固防线的。

当“强关刑事”成为过去:从<a href=/tag/841/ target='_blank'>权力</a><a href=/tag/4407/ target='_blank'>任性</a>到程序正义的法治<a href=/tag/3897/ target='_blank'>进阶</a>

“强关刑事”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它形象地概括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于强调打击犯罪的效率与结果,有时可能忽略了程序的正当性与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具体可能表现为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适用不够审慎、对辩护权的保障不够充分,或者在证据审查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这种思维,与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要求已不相适应。

程序不再只是“过场”,而是权利的守护神曾几何时,在一些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的观念里,刑事程序似乎只是走个“过场”,只要最终“抓对了人”、“判对了罪”,过程中的些许瑕疵可以“忽略不计”。这种观念,正是“强关”思维得以滋生的土壤。

然而,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_x0008__x0008_之一,便是“正当程序”。程序正义的价值,绝不亚于实体正义。它要求追诉犯罪的每一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预先设定的规则进行。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强化,就是一道鲜明的分水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可能指向事实真相,也因其来源的“毒性”而必须被排除在法庭_x0008__x0008_之外。这一规则看似“放纵”了某些有罪证据,实则捍卫了更崇高的价值——人的尊严和司法制度的纯洁性。它从根本上遏制了“为了结果不择手段”的冲动,迫使侦查活动回归法治轨道。

我代理过一起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侦查初期,当事人被连续讯问超过法定时限,且关键的电子数据提取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没有符合规范的见证和封存记录。在庭审中,我们坚决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经过仔细调查,最终排除了该份关键电子数据。虽然案件后续因其他证据不足而走向发生了变化,但这次经历让我深刻感受到,程序性辩护不再是“软绵绵”的抗议,而是具有实质效力的法律武器。法官对程序问题的严肃态度,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权力的运行,必须被牢牢锁在程序的笼子里。

从“口供为王”到“证据裁判”:侦查模式的深刻转型“强关刑事”的另一个历史印记,是某种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度依赖,即“口供为王”。这容易导致侦查资源向获取口供过度倾斜,甚至诱发不当行为。

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彻底扭转这一局面。改革强调,侦查、起诉活动都要围绕庭审的要求进行,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的严格检验。法庭不再是简单确认侦查结论的场所,而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的中心环节。这要求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闭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而不能仅依靠单一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来定案。

法律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越来越高。例如,对于物证、书证的提取,对于鉴定意见的出具,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像“工匠”一样,精心、规范地收集和固定每一份证据,因为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在法庭上被放大,导致证据不被采信。这种压力倒逼着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从依赖人力审讯向依靠科技手段和客观证据转变。当定案的基础从飘忽不定的口供转向扎实稳固的客观证据时,“强关”的空间自然就被大大压缩了。

辩护权的实质化:从“法律帮助”到“有效辩护”在“强关”思维下,辩护律师的角色有时容易被边缘化,被视为“麻烦制造者”而非诉讼的平等参与者。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可能停留在形式上。

近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辩护权正在走向实质化。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全面查阅案卷材料,这使我们能够尽早、深入地了解案情,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虽然强调效率与合作,但同样以保障当事人自愿性和律师的有效参与为前提。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本身就是一种制衡与协商。

更重要的是,法庭越来越重视律师的辩护观点。无论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质疑、证据合法性的挑战,还是法律适用的不同见解,法官通常会给予充分的时间和尊重进行审理。我曾在一起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就某个专_x0008_业领域的问题申请了有专_x0008_门知识的人出庭,法庭予以准许,并认真听取了其意见。这种氛围,让辩护不再是“独角戏”,而是真正能够影响诉讼进程的力量。当辩护权变得真实而有力,任何试图“强关”的努力都会遇到强大的制衡。

监督与救济:织密防范“强关”的制度网络防范权力任性,不能只靠自律,更需要严密的外部监督和畅通的救济渠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捕诉职能的行使日益审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入人心。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起诉或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这从源头减少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必要限制。

此外,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渠道也更加畅通。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经调查属实的,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为那些被错误追究的公民提供了经济上的弥补和道义上的正名。这些监督与救济机制,共同构成了一张防范和纠正“强关”的制度_x0008__x0008_之网。

回望来路,“强关刑事”作为一种旧有思维的代称,其消退的过程,正是中国刑事法治不断进步、人权司法保障持续加强的缩影。它并不意味着对犯罪打击力度的减弱,而是意味着打击犯罪的方式更加文明、规范,更加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信,只有当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浸透着程序的正义,我们才能说,正义不仅实现了,而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这条路,我们仍在坚定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