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墨,一名执业超过十五年的诉讼律师。在我的职业生涯中,见过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也经历过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与艰难沟通。今天,我想探讨的并非一个抽象的法理命题,而是一个曾在中国法律界激起巨大涟漪的具体事件——吴良述律师在广西南宁某法院的遭遇。这起事件早已超越了个案范畴,成为一个观察中国司法环境中律师执业权益、法律共同体构建以及法治进程的微观切口。

事件回溯:不只是“撕裤风波”2016年,吴良述律师前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因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其随身物品被暂扣,甚至在法警室内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其裤子被撕破。事后,“律师法院撕裤”等关键词迅速成为网络热点。然而,如果我们仅仅将视线停留在“撕裤”这个戏剧性的表象上,就大大低估了此事件的深层意义。
它本质上暴露了律师在法院这一司法核心场域中,其基本执业权利与人格尊严可能面临的现实风险。立案难,曾是许多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的痛点;而与司法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时,律师的救济渠道与安全保障何在?吴良述案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这些长期存在却鲜被集中讨论的问题,推到了公众视野_x0008__x0008_之下。
律师的“死磕”与司法的“权威”:错位的对抗?事件发生后,舆论中出现了两种声音。一种将吴律师视为“死磕派”律师的代表,认为其行为过于偏激,影响了法院的正常秩序;另一种则将其看作维权律师的象征,认为其以个人遭遇揭示了司法系统中的痼疾。这两种标签化的解读,或许都未能触及核心。
从法律共同体的理想图景来看,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应当是法治事业中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的同行。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其中必然包括对公权力行为的监督与制衡。当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执业权利受到来自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侵害时,这损害的不仅是某个个体的权益,更是司法程序本身的公信力与法律的严肃性。
吴良述案促使我们反思: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对待律师的“较真”?是将其视为麻烦制造者,还是理解为法治程序内必要的制衡力量?一个健康的司法体系,应当容得下律师基于法律和事实的“死磕”,因为这种“磕”的最终目的,与司法机关追求的公平正义,在法理上应是同向而行的。
从个案到制度:律师权益保障的进步与长路值得欣慰的是,吴良述事件最终推动了积极的改变。广西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涉事法院院长向吴律师公开道歉,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理。更重要的是,此案成为了一个催化剂,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一议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层关注。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对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各地也陆续出台实施细则。这些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许多法院设立了律师免检通道、专_x0008_用休息室,立案登记制也普遍推行,律师的执业环境在制度层面有了显着改善。
然而,制度的文本转化为普遍的实践,仍需时日。在一些地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叁难”问题有所缓解,但可能又出现了新的沟通壁垒或隐形歧视。吴良述案提醒我们,保障律师权益,关键在于将“尊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内化于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行动中,尤其是在面对律师提出的不同意见甚至尖锐批评时。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共同的未来今天重提吴良述案,并非为了翻炒旧事,而是为了从中汲取推动前进的力量。作为一名老律师,我深切感受到,法治的完善,离不开每一个法律人的坚守与努力,更离不开法律职业内部——法官、检察官、律师_x0008__x0008_之间——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专_x0008_业认同基础上的良性互动。
律师依法“较真”,不是与法院“作对”,恰恰是为了帮助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避免错案。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对律师意见给予充分倾听和回应,也能赢得律师和当事人对裁判的尊重与信服。这是一种基于共同法治信仰的“相爱相杀”,其底线是职业伦理与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吴良述律师个人的遭遇是不幸的,但由此引发的广泛讨论和制度性回应,对中国法治进程而言,或许包含着一丝不幸中的积极意义。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曾经的短板;它也像一声警钟,提醒我们构建和谐、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道路尚远,需各方持续努力。
timi天美传孟若羽每一位法律从业者而言,无论身处法庭的哪一方,铭记并践行那句古老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而这正义的实现过程,本身就应当充满对程序、对权利、对同行职业尊严的恪守与尊重。这,或许是吴良述案留给今天最值得深思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