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十几年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在咨询中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林律师,法律上说的‘男女’,是不是就是指男人和女人?”每当这时,我都会告诉我的当事人,如果仅仅这样理解,可能会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陷入误区。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聊聊,《婚姻法》(现已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收)中“男女”的释义,其法律内涵远比我们日常的认知要复杂和深刻。它不仅是生物学上的划分,更承载着法律对婚姻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的精密设定。

婚姻法中男女的释义,<a href=/tag/3187/ target='_blank'>远不止</a><a href=/tag/5015/ target='_blank'>生理</a><a href=/tag/3103/ target='_blank'>性别</a>那么简单

法律条文中的“男女”:一个基础而关键的门槛翻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很明确:“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里的“男女”,首先确立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生理基础。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来看,它通常指的是基于自然出生性别形成的男性与女性。这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一道身份门槛,排除了同性_x0008__x0008_之间在我国大陆地区登记成立婚姻关系的可能性。

这个界定看似简单,却是一切婚姻权利义务的起点。它意味着法律预设的夫妻角色、家庭分工模型,乃至后续对于抚养、赡养、继承的一系列规定,都建立在“男女结合”这一基本模型_x0008__x0008_之上。例如,在生育权的讨论中,法律默认的参与主体就是具有生理功能的男性和女性。理解这一点,是理解整个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钥匙。

当“男女”遭遇性别变更:法律如何应对现实复杂性?然而,生活永远比法条更复杂。随着社会认知的发展, transgender(跨性别者)的权利保障逐渐进入法律视野。这就引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一位完成了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其婚姻权利该如何认定?

这里就触及了“男女”释义的深层法律逻辑。根据我国公安部《对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公民在实施变性手术后,有权依据医学证明变更其户口登记性别。那么,变更性别后,他/她是否能够以新的性别身份与异性登记结婚呢?从法律逻辑上推演,答案是肯定的。一旦户籍性别依法变更,其法律身份就与变更后的性别一致,理应享有与该性别对应的结婚权利。一个经典的支撑观点是,法律所关注的更多是法律性别身份的稳定性与社会管理秩序,而非纠缠于出生时的生理状态。曾有案例支持了已完成性别重置者以变更后性别结婚的诉求,这体现了法律对“男女”定义的一种动态的、以法律身份为准的解释倾向。

超越生理:婚姻中“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内核如果说前两点讨论的是“资格”,那么更深一层的“释义”则关乎“实质”。法律强调“男女双方”,其核心精神_x0008__x0008_之一是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开宗明义:“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男女平等”,是穿透生理性别的法律原则。

它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男女,在人身、财产、家庭事务决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例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子女抚养教育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争夺上,法律也秉持同样的平等原则,并不因性别而预设某一方处于优势或劣势地位。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量经济能力、抚养条件、子女意愿等因素,而非简单地以“母亲更适合抚养孩子”或“父亲应多承担经济责任”的性别刻板印象来判决。

“男女”角色与家庭责任:法律不强加,但引导共担传统观念常将“男主外、女主内”与法律中的“男女”挂钩,这是一种误解。现代婚姻法早已摒弃了这种基于性别的强制性角色分配。法律对“男女”在家庭中责任的描述,更侧重于“共担”而非“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些条款中的“双方”、“相互”,指向的是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所承担的责任。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样受到法律认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补偿。因此,法律释义中的“男女”,在家庭责任层面,是两位平等合伙人,他们如何具体分工,属于家庭自治的范畴,法律提供的是平等框架和救济渠道,而非角色剧本。

写在最后:理解“男女”,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本身所以,当我们再回过头看“婚姻法中男女的释义”时,会发现它至少包含了叁个维度:作为婚姻成立生理与法律身份基础的维度、作为贯穿始终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维度,以及作为倡导家庭责任共同承担的维度。它既是一个明确的资格框定,也是一个充满平等精神的价值指引。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的建议是,步入婚姻或正在婚姻中的人们,不必拘泥于“男”或“女”的传统社会角色期待,而应更多地去理解法律赋予这两个字背后的平等、自愿、互助的合伙精神。一段健康、稳固的婚姻关系,建立在双方对彼此权利尊重和责任共担的基础_x0008__x0008_之上,而这,正是法律中“男女”一词所希望抵达的深层内涵。厘清这个概念,不是为了制造区隔,恰恰是为了让每一对伴侣,都能在法律搭建的平等舞台上,更好地经营属于自己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