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十多年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叫陈瑾。几乎每天,我都能在咨询中感受到当事人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深切焦虑。尤其是当一方在婚姻中背负了巨额债务,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时,那句“这钱我没花过,凭什么要我还?”的质问背后,是无助与愤怒。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这个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引用,用以界定夫妻财产与债务的关键条款。它绝不仅仅是一行冰冷的文字,而是关系到无数家庭财产安全的“防火墙”。

第十九条:不只是财产约定那么简单很多人对《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停留在“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础础制”的层面。它的完整内容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叁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条规定实际上构建了一个“内外有别”的债务认定规则。对内,夫妻_x0008__x0008_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对外,这份协议要想对抗债权人(即债主),核心前提是“第叁人知道该约定”。这个“知道”的举证责任,通常落在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身上。这就在实践中埋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如何证明债主“知道”你们夫妻内部的础础制协议?
“被负债”的陷阱:当个人债务变成共同债务我经手过一个典型案例。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私下向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生意投资,生意失败后无力偿还。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共同告上法庭。王女士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并拿出了婚后签订的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然而,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很简单:债权人声称不知道这份协议,而王女士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如债权人签字确认知悉协议内容)来证明“第叁人知道该约定”。
这个判决依据的,正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逻辑延伸。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濒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驳迟;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款虽已修改,但其精神在《民法典》时代仍具参考价值)的背景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想推翻这个推定,难度极大。第十九条提供的“约定财产制”这条出路,却因为“第叁人明知”的举证高墙,对许多夫妻而言形同虚设。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规则的演进与不变的警示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废止,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规则得到了继承和优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实际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并将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是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保护过度、配偶一方权益易受侵害局面的重要纠偏。然而,《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揭示的“内部约定难以对抗善意第叁人”的法理,在《民法典》时代依然成立。财产约定协议,主要作用在于明晰夫妻内部财产关系,防范因离婚等产生的财产纠纷。但对于防范一方恶意举债导致另一方“被负债”的风险,其防护力是有限的。
给您的实用建议:构筑家庭财务“安全网”那么,作为非举债一方的配偶,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呢?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精神和《民法典》的新规,我给大家几点切实的建议:
第一,重视“共债共签”。 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防火墙。对于任何可能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借贷、担保,坚持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场、共同签字。这不仅是对债权人负责,更是对婚姻和家庭负责。
第二,谨慎对待财产约定协议。 如果你们签订了类似AA制的财产协议,务必理解它的局限性。它主要对内有效。若想增强其对外的抗辩力,可以考虑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如向银行大额贷款)时,主动向债权人出示该协议并要求其书面确认已知悉内容。虽然操作起来有难度,但这可能是证明“第三人知道”的少数有效途径_x0008__x0008_之一。
第三,保持对家庭财务状况的基本了解。 不过度干预对方的合法经济活动,但要对家庭的大额收支、主要资产负债情况有基本的知情权。突如其来的大额债务往往有迹可循,日常的关注就是最好的风险预警。
第四,注意留存证据。 如果发现配偶有可能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的举债行为,应注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或录音等方式,固定自己“不知情、不同意、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在可能的诉讼中,这些证据至关重要。
法律条文是盾牌,但使用盾牌需要智慧和技巧。《婚姻法》第十九条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发展告诉我们,法律在努力平衡交易安全与婚姻中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作为婚姻中的个体,我们无法控制对方的所有行为,但可以通过建立清晰的财务沟通机制和必要的法律意识,为自己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婚姻是情感的共同体,也离不开理性规则的守护。理清债务的边界,不是为了疏远彼此,恰恰是为了让这份共同体在风雨面前更加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