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因对《民法典》婚姻编相关规定理解不清而产生的纠纷。特别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认定问题,往往成为离婚诉讼中最棘手的部分。今天就让我们聚焦这个民法典婚姻法考题中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理清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执业过程中,我发现许多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这一概念存在误解。实际上,这里的"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这类显性收入,还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我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婚后共同偿还了贷款。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这种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转化关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法典》婚姻编最重要的修改_x0008__x0008_之一。第1064条明确规定了"共签共债"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债务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为子女教育、家庭成员医疗所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某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或某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
我处理过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女方主张男方名下的大额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声称这是其婚前财产的孳息。最终,由于男方无法提供完整的资金流转证明,法院认定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的重要性。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存在的"被负债"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现在,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如果希望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同时,《民法典》第1066条新增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也为保护夫妻一方财产权益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在特定情形下,比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建议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债务问题,如果是一方个人举债,建议在借款时明确表示这是个人债务,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如果希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理解《民法典》婚姻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应对相关考试,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实际生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