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遇到当事人和家属焦急地询问:“律师,我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现在开庭想改变说法,翻供是什么意思?会有什么后果?”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很多涉案当事人。今天我想从法律实务角度,为大家深入解析翻供这个概念。

翻供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先作出的有罪供述,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从时间节点来看,翻供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翻供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被告人声称原先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况下作出的;二是被告人承认原先供述的自愿性,但表示当时对案件事实认识有误,或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而作出不实陈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翻供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意味着被告人有权改变供述,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在法庭上,单纯地否认_x0008__x0008_之前的供述往往难以获得法官采信。成功的翻供通常需要提供合理说明和相应证据支持。比如,若能提供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具体线索,法庭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曾代理过一起盗窃案件,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但后来向我们反映存在诱供情况。我们调取了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发现当事人入所时身体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同时申请法院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因检察机关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该有罪供述被依法排除。
不过必须提醒的是,翻供也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如果无法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据支持,不仅新的辩解难以被采纳,还可能给法官留下认罪态度不好的负面印象,影响量刑。特别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无理翻供反而可能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
从我处理的案件来看,成功的翻供往往具备几个关键要素:一是翻供理由合理可信,能够解释为什么_x0008__x0008_之前作出不实供述;二是翻供内容稳定一致,在多次讯问中基本一致;叁是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比如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推翻了原先的有罪供述,称当时是因公司经营压力巨大,想尽快结案才违心认罪。我们提供了公司当时的经营报表、银行贷款催收通知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面临巨大经济压力,同时新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最终法庭采纳了新的辩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检察机关,他们需要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这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当事人考虑翻供时,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证据分析。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查阅所有讯问笔录,比对供述变化情况;其次要审查在案其他证据,判断翻供后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最后还要评估翻供对案件整体辩护策略的影响。
我建议任何考虑改变供述的当事人,一定要在专_x0008_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分析翻供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在庭审中运用专_x0008_业技巧有效呈现新辩解。
记得有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事人在庭审前希望改变供述,但我们通过全面阅卷和调查发现,案件中存在多个隐蔽性证据只有真凶才会知道,而当事人的新供述与这些关键证据严重矛盾。最终我们说服当事人放弃了不合理的翻供想法,转而争取被害人谅解,获得了较理想的判决结果。
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我认为应当理性看待翻供现象。一方面,翻供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正常表现,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这一权利依法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也应当遵守诉讼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在实践中,我观察到越来越多的法官能够以专_x0008_业、理性的态度对待被告人翻供。他们更加注重审查翻供理由的合理性,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而非简单地以“认罪态度”作为量刑考量因素。这种变化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
对于面临刑事指控的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在专_x0008_业律师帮助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无论是坚持原有供述还是改变说法,都应当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而非心存侥幸。
翻供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现象,既关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智慧。只有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同时维护司法权威,才能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