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的律师,我的日常工作始终围绕着《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展开。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婚姻法同婚”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法律议题。今天,我想从法律专_x0008_业角度,与大家探讨这个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现状与未来可能性。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条看似中性的条款,实际上确立了婚姻关系的主体仅限于异性伴侣。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同性婚姻登记的申请均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这种法律空白状态使得同性伴侣在财产共有、医疗决策、遗产继承等核心权益保障方面面临诸多障碍。
我曾代理过一起案件:两位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的男性伴侣,其中一方突发疾病需要手术,医院因另一方并非法律认可的亲属而拒绝其签署手术同意书。这种令人痛心的情形,暴露出当前法律体系对多元关系保障的缺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才被赋予此类医疗决策权,同性伴侣被排除在保护范围_x0008__x0008_之外。
尽管无法获得婚姻登记,同性伴侣仍可通过法律工具部分保障财产权益。《合同法》为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提供了保护机制。建议共同出资购物的伴侣保留好出资凭证,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在遗嘱规划方面,《继承法》允许通过公证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遗赠给同性伴侣,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定继承导致的财产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债务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银行、金融机构通常只认可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同性伴侣若共同借款,最好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双方还款责任。这种预先规划虽无法完全替代婚姻的法律效力,但能为双方关系提供基础保障。
对于有育儿需求的同性伴侣,法律挑战更为复杂。根据我国《收养法》,单身人士可以收养子女,但实践中社会福利机构往往更倾向于传统家庭结构。若一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另一方想要确立亲子关系,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路径。
这种情况导致非生育方在分手后可能失去与孩子相处的权利,孩子也面临缺乏双亲法律保护的风险。部分地方法院开始认可“事实抚养关系”,判决分手后支付抚养费,但这种保护仍远不及婚姻关系中的亲权认定。
全球已有叁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婚姻,这些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参考。台湾地区在2019年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成为亚洲首个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这些法律改革都经历了长期的社会讨论与立法准备,说明法律变革需要与社会共识形成良性互动。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种对个人意愿的尊重,或许为未来法律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原则,也为法律解释留下了可能性。
对于希望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性伴侣,我建议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共同居住的伴侣可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大宗财产的归属与分割方式;通过意定监护公证,指定对方为失能时的监护人;做好遗嘱规划,确保财产按照意愿分配;如有子女,应提前规划监护权事宜。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理解法律变革的渐进性。当前,我们可以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工具最大限度保障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公共讨论,推动法律体系更加包容多元的家庭形态。每项法律制度的进步,都需要社会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共同演进。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法律与社会的对话从未停止。对于婚姻法同婚的讨论,不仅是对于特定群体权益的探讨,更是对于法律如何回应社会多样性、保障每个人尊严的深刻思考。作为法律人,我期待见到更加包容、平等的法律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保护下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