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思远,在法学院讲授婚姻家庭法已经超过十年。每当新学期开始,面对讲台下那些年轻、对未来婚姻家庭充满憧憬或困惑的面孔时,我总在思考一个问题:婚姻法如何讲授,才能真正触及他们的内心,而不仅仅是完成一份冰冷的法条清单?法律条文是骨架,但婚姻的本质是血肉与情感。我的目标,是让这门课成为连接法律理性与生活温度的桥梁。

从“财产分割公式”到“亲密关系中的公平”
传统的婚姻法教学,很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将婚姻关系简化为一场财产与责任的“计算”。我们会花大量时间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认定,以及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式清晰,案例典型。然而,我逐渐发现,学生们记住了“婚后工资奖金属于共同财产”,却难以理解这背后“协力贡献”的法律精神;他们能算出房产分割的比例,却对“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这一原则所蕴含的人性考量感到模糊。
因此,我的讲授起点发生了转变。我不再直接抛出法条,而是先引入一个情境:“假如一对夫妻,丈夫长期在外打拼事业,收入丰厚;妻子全职照顾家庭,抚养子女,让丈夫无后顾_x0008__x0008_之忧。十年后婚姻破裂,如何评价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 讨论由此展开。这时再引入《民法典》第1087条,学生们就能更深刻地体会到,法律上的“公平分割”绝非简单的数学等分,而是对可见的经济贡献和不可见的家务劳动、情感付出的综合考量。将冰冷的“财产分割”转化为对“亲密关系公平性”的探讨,法律的温度自然显现。
案例教学:让法律在具体情境中“活”过来
纯粹的理论阐述总是苍白的。我坚信,婚姻法必须在具体、真实甚至充满矛盾的情境中讲授,才能展现其生命力。我广泛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各地法院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并对其进行脱敏和教学化处理。
例如,在讲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我不会仅仅列举《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如重婚、家暴等)。我会使用一个改编自真实案件的复杂案例:一方存在长期精神打压、侮辱等行为,未达到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暴力,但确给对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种“冷暴力”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课堂上,学生们会分成不同角色——法官、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在辩论中,他们必须主动去查找、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导向,比如《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对“过错”认定的扩张趋势。
通过这种沉浸式案例研讨,学生们学到的不是孤立的法条,而是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适用过程。他们开始理解,婚姻法的讲授与学习,核心是培养一种“情境中的法律判断力”。
超越纠纷解决:讲授婚姻法中的“建设性”维度
婚姻法的课堂,很容易变成“离婚纠纷处理指南”。这固然重要,但并非全部。婚姻法同样蕴含着构建健康、平等婚姻关系的积极指引。我的讲授中,会特意强化这部分内容。
我会花时间讲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不仅是界定债务归属,更是引导思考夫妻间如何建立合理的财务沟通与授权模式。我会详细探讨“婚内财产协议”,并非鼓励“算计”,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现代夫妻管理财产、明确预期、避免未来纷争的理性工具来介绍,并结合《民法典》第1065条,分析协议有效的要件。在讲授“家庭关系”章节时,会强调夫妻互相扶养、共同育儿等法定义务背后的伦理基础。
我希望学生们明白,婚姻法不仅是婚姻“死亡”时的解剖刀,更是婚姻“生活”时的指南针。它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倡导的是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伴侣关系。这种“建设性”维度的讲授,能让学生以更全面、更积极的视角看待婚姻制度。
情感共鸣:在理性框架下关照人性
最后,也是我认为婚姻法讲授中最难也最重要的一环:注入情感共鸣。法律是理性的,但婚姻事务充满了情感纠葛。作为教师,我不能对这份情感视而不见。
在分析涉及“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标准时,我会引导学生关注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进行“说理”,如何从双方陈述、证据中推导出“感情”这一主观状态的客观结论。我们会讨论,法律为何将“调解”作为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不仅仅是程序要求,更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特殊性的承认——它给予当事人一个冷静和反思的机会。
我常对学生说:“你们未来可能是律师、法官,也可能是即将步入婚姻的普通人。无论哪种身份,理解婚姻法,都需要你们既有一颗冷静分析法律的头脑,也要有一份能体察婚姻中喜悦、无奈与伤痛的同理心。因为你们处理的,从来不只是案件,更是人生。”
让婚姻法的讲授深入人心,意味着要将法律逻辑、实践技能、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编织在一起。这对我而言,是一项持续的挑战,也是这份职业最大的魅力所在。当看到学生们不仅能精准引用法条,更能充满理解地分析一桩婚姻家庭案件时,我便知道,这门课的意义,已然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