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在咨询室里看到当事人迷茫而焦虑的眼神。他们最常问的问题_x0008__x0008_之一就是:“律师,我们的房子、存款,到底哪些算共同的?离婚时该怎么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却紧密关联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今天,我就以林芳律师的身份,和大家深入聊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这个核心问题,希望能为正在面临或未来可能面临类似困惑的朋友,提供一些清晰的法律视角。

理解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凭感觉或“常理”判断,它的基石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这些条文构建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法律框架,用以区分哪些是夫妻共有的,哪些属于个人。
共同财产的“正面清单”:法律划定的共享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几个容易产生误解的点。比如“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再比如“继承或赠与”,如果父母在赠与子女房产时,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并明确表示是赠与其个人的,那么这套房子就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实践中,这类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
个人财产的“安全港”:哪些财富与配偶无关?
与共同财产相对,《婚姻法》第十八条也明确了几类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_x0008_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形态变化是一个常见争议点。例如,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房屋,毫无疑问是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情况就复杂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十条,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补偿计算,往往需要专_x0008_业的评估。
当感情走到尽头: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与考量
当离婚成为现实,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就成了焦点。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协议优先”,即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尊重其约定。无法协商时,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所说的“照顾”并非平均分割的简单调整。例如,女方因抚养年幼子女可能影响工作收入和职业发展,法院在分割房产、存款时可能会予以适当倾斜。同样,如果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不仅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也更可能获得优待。
超越法条:那些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
法律条文是骨架,而真实的案件血肉丰满,充满复杂性。比如,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认定,在司法解释中有详细规定,需要结合出资时间、登记产权人、父母意愿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再比如,一方在婚前设立公司,婚后的股权增值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收益,通常视为共同财产,但涉及其他股东权益,分割时异常棘手。
我还想提醒大家关注“家务劳动补偿”这一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婚姻法》相关精神延续),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形贡献的价值认可,尽管在实践中主张此项权利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作为律师,我的建议是,法律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更应成为婚姻中构建理性、平等关系的基石。了解对于夫妻财产的司法明文规定,不是为了在婚姻中锱铢必较,而是为了让双方在清晰的规则下,更真诚地投入感情与信任。如果有一天不得不面对分离,这些知识也能帮助大家更有尊严、更公平地告别过去,走向新的生活。在情感与利益的交织中,保持法律的理性,或许是对彼此最后的负责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