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在咨询室里面对这样的困惑:“律师,我们家的房子写的是我公公的名字,这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涨了,增值部分要分给对方吗?”这些问题看似琐碎,背后都指向一个核心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而界定这一概念最根本的条文,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聊聊,这条看似简单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究竟如何界定我们的财产归属,以及它如何深刻地影响着婚姻关系的走向。

婚姻法15条:夫妻共同财产,你真的了解它的<a href=/tag/3095/ target='_blank'>全部</a><a href=/tag/1318/ target='_blank'>内涵</a>吗

很多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还停留在“婚后赚的钱一人一半”的朴素观念上。这种理解没错,但远远不够全面,有时甚至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婚姻法第十五条,正是我们厘清这团迷雾的起点。

婚姻法第十五条:不只是字面上的“工资”和“奖金”让我们先看看法条原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叁)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叁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条规定构建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础——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它的内涵远比列举的几项要丰富。比如“工资、奖金”,它不仅指你每月打到卡里的固定收入,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年终奖、股权激励、甚至未兑现的期权预期收益。我曾代理过一个案子,男方是互联网公司高管,其持有的、在婚后才成熟可行权的公司期权,就被法院认定为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虽然它尚未变现为现金。

而“生产、经营的收益”范围更广。无论是开公司、办工厂,还是投资理财、出租房屋,只要是婚后投入精力或资金所产生的利润,原则上都属于共同财产。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本金依然是个人财产,但投资产生的收益,比如租金、股息、买卖差价,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的经营和管理行为,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贡献。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个充满解释空间的“口袋”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法律为适应社会发展留下的灵活空间,也是实践中争议的高发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其中有叁点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前所述,这是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的典型区域。关键在于区分“自然增值”和“主动投资”。例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市场价上涨,这属于自然增值,仍是个人财产。但若将这套房子出售,用售房款在婚后再次投资买房或炒股,那么新资产的增值部分,就更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财产具有强烈的工资替代性质,是保障未来生活的经济基础,因此被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尤其是养老保险金,虽然退休后才能领取,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中实际缴存的部分,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第叁,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这种情况在房改房时期较为常见,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故房屋性质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的“防火墙”:哪些是你的“专_x0008_属领地”?谈共同财产,就不得不提它的反面——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_x0008_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明确个人财产的范畴,是为共同财产划定清晰的边界。

在实践中,最大的挑战在于财产混同。比如,将婚前的存款与婚后的工资收入存在同一个账户里,频繁进出,久而久_x0008__x0008_之,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就模糊了,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某笔钱是个人财产将变得异常困难。因此,我常常建议当事人,如果有意保留清晰的个人财产,最好通过单独的账户进行管理,避免与家庭日常开销账户混用。

从条文到生活:共同财产制度对婚姻关系的塑造理解婚姻法第十五条,绝不仅仅是为了离婚时如何分家产。它在更深层次上,塑造着夫妻_x0008__x0008_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行为模式。

它确立了婚后经济贡献的平等价值。无论一方是外出工作赚取薪金,另一方是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法律视这两种贡献具有同等价值。因此,即便一方没有直接的工资收入,他/她同样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为家庭中承担更多无偿照料劳动的一方(往往是女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它也提醒着夫妻双方财务透明的必要性。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在彼此知情和信任的基础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有此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的感受是,婚姻法第十五条就像一份无声的“经济契约”。它默认夫妻是经济共同体,风雨同舟,荣辱与共。但这份契约的顺利履行,离不开夫妻双方对规则的共同认知和尊重。在爱情浓烈时谈“钱”似乎有些煞风景,但恰恰是这份提前的、理性的了解,能为婚姻的稳定筑起一道坚实的护栏。当你知道哪些是“我们”的,哪些是“我”的,并就此达成共识,许多潜在的矛盾便能消弭于无形。

最终,法律划定的是权利的边界,而如何在这边界内经营出有温度、有信任的婚姻生活,则是每一对夫妻需要用智慧和爱去书写的更长篇章。了解婚姻法第十五条,不是为了算计,而是为了更清醒地携手,走向更稳固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