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在咨询中被问到:“林律师,这《婚姻法》到底管些什么?是不是只有打离婚官司才用得着?”每当这时,我都会告诉我的当事人,这种理解过于狭窄了。婚姻法,或者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的调整对象远不止一纸婚书的缔结与解除,它更像是一部“家庭生活基本法”,深刻地介入并塑造着我们最私密也最重要的社会单元——家庭。

超越“婚姻”二字:调整对象的全景透视许多人望文生义,认为婚姻法只调整夫妻关系。这固然是核心,但绝非全部。我国法律对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是系统且立体的。它首先调整因婚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基石。夫妻间的忠诚、扶养、继承权利,以及婚后财产是共有还是分别所有,都由此规范。
但它的视野并未在此止步。婚姻法同样调整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这意味着,从孩子的抚养、教育,到老人的赡养、扶助,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到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都在其调整范围_x0008__x0008_之内。甚至,对于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连接起来的整个家族网络中的某些重要关系,法律也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可以说,它调整的是以婚姻为起点,辐射开来的整个家庭内核及其紧密周边。
从“静”到“动”:贯穿家庭生命周期的规则_x0008__x0008_之网理解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能静态地看,而应动态地观察它如何伴随一个家庭走过其完整的生命周期。当一对恋人决定携手,法律便开始介入:结婚需要什么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如何区分?这些是婚姻缔结阶段的调整。
进入婚姻存续期,调整更为细致入微。夫妻双方如何平等地决定家庭事务?一方的债务是否必然由另一方承担?如果一方因照料家庭付出更多,在财产分割时如何体现其价值?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重视的“家务劳动补偿”,正是法律对婚姻关系内部分工与价值进行动态调整的生动体现。
当家庭迎来新生命,调整重心自然向亲子关系倾斜。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在此处划出了清晰的底线:必须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最后,当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法律则负责调整其解除所带来的复杂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以及核心的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问题,都是婚姻法在家庭生命周期末端的关键调整。它不仅要结束一段法律关系,更要为各方,尤其是弱势方和子女,开启一个相对公平、有保障的新起点。
情感与利益的平衡器:人身关系优先下的财产规制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中,人身关系始终居于优先地位。这是因为家庭本质上是伦理实体,建立在情感、血缘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法律首先确认和保护夫妻的配偶身份、父母的亲权身份,这些身份权是产生一系列财产权利的前提。例如,正是基于配偶身份,才产生了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另有约定)和相互继承权。
然而,现代社会家庭财产形态日益复杂,从房产、股权到知识产权,利益纠葛层出不穷。婚姻法在坚持人身关系核心地位的同时,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也愈发精细和公平。它通过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设定家务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等方式,力图在保护婚姻共同体价值与维护个人合法财产权益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平衡。尤其是在涉及第叁方债权人时,如何既防止夫妻逃债,又避免一方无辜“被负债”,法律的相关解释与判决都在不断细化其调整的尺度与精度。
与时俱进的调整:回应社会变迁中的新问题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并非一成不变,它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进。非婚同居现象增多,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司法实践已在参照婚姻法原则进行有限度的调整。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等新型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也对法律提出了新课题。
更重要的是,理念在进步。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明确禁止与制裁,将调整的触角深入家庭内部最隐秘的角落,宣示了“家事并非法外_x0008__x0008_之事”。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从单纯强调父母权利到强调“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了调整重心从家长本位向儿童本位的迁移。这些变化都清晰地表明,婚姻法调整的,是活生生的、不断变化的家庭关系与社会现实。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深切感受到,理解婚姻法宽广的调整对象,对于每个家庭和个人都至关重要。它并非只是危机发生时的“救火队”,更是构建和谐、平等、文明家庭关系的“设计图”和“安全网”。它用理性的规则,守护着人间最珍贵的情感与伦理。当你明白了它管什么、怎么管,你才能更好地经营婚姻,守护家人,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与至亲的合法权益。这份了解,本身就是一种家庭责任感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