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的工作就是与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打交道。在这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常常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公众舆论关注的漩涡。每当看到当事人因反击侵害而身陷囹圄,或者施暴者因“防卫过当”的争议而减轻罪责,我都能深切感受到厘清这条法律界限的紧迫性。今天,我想结合几个近年的刑事真实案例分析,和大家聊聊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它的本质是什么,边界又在哪里。

一、不再是“沉睡条款”:正当防卫理念的司法觉醒曾几何时,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谨慎,甚至被法学界称为“沉睡条款”。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只要造成侵害者重伤或死亡,防卫行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这种“唯结果论”的倾向,无形中给防卫人套上了沉重的枷锁,要求他们在极度紧张、恐惧的瞬间,做出精准无误、力度恰好的反击,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但近年来,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的判决,清晰地传递出司法理念的转变。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反复强调要“依法鼓励正当防卫”,“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这种转变的核心在于,法律的天平开始更多地向防卫人倾斜,更加注重对不法侵害行为本身的评价,而非单纯以损害结果倒推防卫性质。这意味着,法律正在努力为敢于反抗不法侵害的公民撑腰。
二、关键分歧点: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成了实践中最大的争议点。通过分析多个刑事真实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在判断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动态因素,而非静态的“武器对等”或“伤害对等”。
首先是侵害的强度与紧迫性。如果侵害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比如使用刀具、棍棒等进行攻击,或者存在多人围殴的情形,那么防卫人采取相应强度的反击手段,甚至造成侵害人伤亡,就更可能被认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一个我经手的案例中,当事人深夜独行遭遇持刀抢劫,在争夺刀具过程中将对方刺伤。法院最终认定,在生命受到直接、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必要的,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是防卫人的处境与认知能力。法律不能强求一个普通人在突如其来的暴力面前,保持绝对的冷静并精确计算反击力度。法官会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时间、心理状态以及双方的力量对比。例如,在封闭空间内、孤立无援时遭受侵害,与在开阔公共场所、有机会呼救或逃离时遭受侵害,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尺度是不同的。
叁、特殊防卫权:对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叁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公民对抗严重暴力的坚强盾牌。
理解特殊防卫权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它不仅仅指罪名,更着重于行为的性质和强度。例如,一起案件中,侵害人虽然最初只是意图寻衅滋事,但在殴打过程中突然掏出匕首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此时侵害性质就已转化为“行凶”这类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据此进行反击致侵害人死亡,法院判决成立特殊防卫。这提醒我们,防卫权的判断是动态的,需跟随侵害行为升级而升级。
四、避免陷阱: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在众多刑事真实案例中,另一个常见的混淆点是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实践中,一些本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因为前期存在口角、推搡等冲突,而被司法机关简单地定性为“互殴”,导致防卫人权利得不到保障。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无防卫意图和侵害的先后与主动性。正当防卫具有被动性和应对性,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和反击;而互殴双方则都具有主动攻击对方的意图,是相互侵害。因此,在纠纷初期保持克制,在对方首先实施实质性暴力攻击后才进行反击,并且反击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非报复,对于认定正当防卫至关重要。清晰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此类案件的定性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
五、给公民的启示:理性防卫与证据意识通过对这些刑事真实案例的梳理,我想给各位读者两点实用的建议。第一,树立理性的防卫观。法律鼓励正当防卫,但绝不提倡滥用暴力。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报警、逃离等避免直接冲突的方式。当退无可退、必须防卫时,反击行为应当以制止侵害为限度,一旦对方丧失侵害能力就应停止。
第二,强化证据意识。事后进入司法程序,还原现场全靠证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记住侵害人的体貌特征,留意现场是否有监控摄像头,事后及时报警并固定伤情鉴定、现场照片、目击者联系方式等证据。这些细节,很可能成为法庭上认定你行为性质的关键。
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本质上是授予我们在公力救济不及的危急时刻,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私力武器。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放宽,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与人性的温度。作为法律人,我期待每一个合法的防卫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公正评价,让正义不仅得以实现,而且能以人们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这不仅能惩恶扬善,更能塑造一个“邪不压正”的、更安全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