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晚,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每天,我都能在咨询中感受到当事人面对破裂关系时的迷茫与痛苦。很多人带着一个模糊的念头找到我:“林律师,这日子过不下去了,是不是能直接‘取消’掉这段婚姻?”每当听到“取消”这个词,我都会耐心解释,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确实存在着类似“取消”的法律效果,但它并非一个简单的动作,而是指向几种特定的法定情形。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和大家聊聊,在法律人的眼中,所谓“取消婚姻”究竟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成立。

可撤销婚姻:法律给予的“后悔药”首先需要厘清的概念是“撤销”与“无效”。大众理解的“取消”,在法律上更精准的对应是“可撤销婚姻”。它与“婚姻无效”制度并列,是让一段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两种路径。
可撤销婚姻,就像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开出的一剂“后悔药”。它意味着婚姻在成立时存在某种瑕疵,但该瑕疵尚未严重到直接否定婚姻本质的程度。因此,法律将撤销的权利赋予受损害的一方,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叁条,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因胁迫结婚的。比如,一方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注意,这个请求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_x0008__x0008_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从恢复自由_x0008__x0008_之日起一年内计算。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错过,撤销权就消灭了。
二是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所谓“重大疾病”,通常指那些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可能危害对方或子代健康的疾病,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医学标准和日常生活影响综合判断。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此类病情,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_x0008__x0008_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婚姻无效:自始不被法律承认的关系如果说可撤销婚姻是“可治愈的瑕疵”,那么婚姻无效则是“根本性的缺陷”。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_x0008__x0008_之间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只有叁种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叁)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是对婚姻制度的根本破坏。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指直系血亲或者叁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主要是基于优生学和伦理的考虑。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结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例如未达婚龄者已届婚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关键区别在于:主张婚姻无效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重婚案件中的合法配偶、近亲属等)也可以申请;并且,无效婚姻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法定无效情形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
实践中“取消婚姻”的难点与证据在我的执业经历中,当事人想要成功“取消”一段婚姻,最大的障碍往往在于证据。法律讲求事实,而事实需要证据来支撑。
以最常见的“胁迫结婚”为例。当事人常常情绪激动地描述自己被威胁的场景,但当问及是否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或带有威胁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时,很多人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法庭需要的是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明材料,仅仅口头陈述,证明力非常薄弱。我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女方因男方以公开其隐私照片胁迫结婚,我们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了男方发送威胁信息的网络记录,并结合女方在事发后向闺蜜倾诉的聊天记录作为佐证,最终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举证同样关键。需要证明:1. 对方在婚前确已患有该疾病;2. 该疾病属于“重大”范畴;3. 对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通常需要调取对方的婚前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件。实践中,获取这些证据本身就可能涉及隐私权问题,程序较为复杂。
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关系的结束成功撤销或宣告婚姻无效,不仅仅意味着法律上恢复单身状态,还会引发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变动。
人身关系方面,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你们_x0008__x0008_之间从未存在过夫妻关系。因此,当事人_x0008__x0008_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其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财产关系处理是另一个核心。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因胁迫或欺诈而撤销的婚姻中尤为重要。为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所以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中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在因一方过错(如胁迫、欺诈)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倾斜照顾,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补偿作用。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深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都牵动着人最深刻的情感与利益。法律上的“取消婚姻”制度,为那些在婚姻起点就陷入困境的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它冷静而严谨,要求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定情形。如果你正在面临类似的困扰,我的建议是:第一,冷静梳理事实,特别是关键时间点和事件;第二,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一切可能的证据;第叁,也是最重要的,及时寻求专_x0008_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让理性的法律为你混乱的情感生活厘清一条可行的道路。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它至少能为你划出一道清晰的底线,保护你不受最深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