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过不少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经常在咨询中被问到:“林律师,现在领证是不是不用婚检了?新婚姻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这个问题背后,往往交织着新人对婚姻的憧憬、对法律的陌生,以及对未来的一丝不确定。今天,我就以“陈律”的身份,和大家深入聊聊“婚检”这件事在法律和现实中的位置。

从“强制”到“自愿”:法律条文背后的变迁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概念:我们常说的“新婚姻法”,通常指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取代了原有的《婚姻法》。而对于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法律的态度确实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婚前健康检查曾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那时,“强制婚检”是普遍认知。然而,2003年新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叁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意味着,法律不再将婚检报告作为婚姻登记的“入场券”,而是将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权交给了婚姻当事人。婚检从一项行政强制程序,转变为基于个人意愿和责任的自主选择。法律的重心从“事前筛查”转向了“事后救济”,即保障一方在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时,拥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婚检不再是门槛,但知情权至关重要法律不再强制,是否意味着婚检不重要了?恰恰相反。法律将选择权交还个人,正是基于对公民自主权的尊重,同时也对个人的责任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法典》中提到的“重大疾病”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母婴保健法》等相关规定,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等。婚检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为双方提供一个在婚前了解彼此健康状况的科学途径,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直接、最负责任的方式。
我接触过一个案例:王女士在婚后不久发现丈夫李先生患有某种严重的遗传性家族疾病,且其在婚前知情却未告知。王女士深感被欺骗,婚姻关系迅速破裂。最终,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叁条成功向法院起诉,撤销了婚姻。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法律保护的是你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婚检,正是行使这份权利的重要工具。它像一份“健康知情书”,帮助双方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做出对于婚姻和未来的重大决定。
面对婚检,我们该如何理性选择?既然法律不做强制要求,每对情侣面临的选择就变成了:我们到底需不需要去做婚检?作为律师,我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量:
首先,这是对彼此和未来家庭的负责。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也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绑定,更关乎未来新生命的健康。了解双方的健康状况,特别是是否存在影响婚姻生活或生育的疾病,是对伴侣、对可能诞生的子女、也是对两个家庭负责任的表现。主动提出婚检,体现的是一种成熟和坦诚的态度。
其次,它能有效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如前所述,隐瞒重大疾病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但如果疾病未达到“重大”程度,或是在婚后多年才显现,由此引发的矛盾将更多是情感和伦理上的煎熬,处理起来更为复杂。婚前通过检查达成共识,能为婚姻扫除潜在的风险地雷。
再者,现代婚检服务已更加人性化和私密。 现在的婚检项目通常包括基本的体格检查、生殖系统检查、传染病筛查和遗传病咨询等。很多地方的妇幼保健院提供免费婚检服务,流程便捷,并且高度重视个人隐私保护。检查结果通常只告知受检者本人,由双方自主决定如何沟通。
超越检查:构建婚姻的诚信基石说到底,婚检只是一个医学程序,而婚姻的幸福基石在于诚信、沟通与责任。法律取消强制婚检,是相信成年人有能力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是否进行婚检,本身就是一个测试双方沟通深度和价值观的契机。
我建议,情侣们可以将“是否婚检”作为一个坦诚交流的话题。讨论的过程,远比一张检查单更重要。它可以涉及你们对健康的看法、对未来的规划、对家庭的责任认知。如果一方非常希望婚检而另一方强烈排斥,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信号。
婚姻是一场漫长的旅程,启程时的坦诚与审慎,能为旅途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颠簸。法律给了我们选择的自由,而智慧则在于如何运用这份自由,为爱构筑一个更坚实、更健康的起点。婚检与否,最终是个人选择,但无论做何决定,都请不要忘记《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核心精神:诚实信用,以及对自己和伴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