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墨,一名专_x0008_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我接触过许多身心遭受重创的当事人。他们最常问我的一个问题,往往不是“施害者会被判多少年”,而是“我内心的痛苦和创伤,法律能看见吗?能弥补吗?”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这个交织着情感与法理的核心议题——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失赔偿。

长久以来,公众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只能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的赔偿,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似乎只能自己默默承受。这种印象并非空穴来风,它源于我国法律体系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具体规定与实践。然而,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社会对人格尊严、心理健康认知的深化而不断演进。理解这种演进,正是我们为受害者寻求更全面救济的起点。
从“不予受理”到“可以提起”:观念的破冰_x0008__x0008_之旅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2012年。在那_x0008__x0008_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意味着,即便受害者因强奸、故意伤害致残等犯罪行为留下了终生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在法律程序上,也无法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直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主要基于“刑事责任吸收论”和“避免双重惩罚”的考虑。传统观点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尤其是自由刑,本身就已经是对其犯罪行为最严厉的谴责和惩罚,足以抚慰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精神创伤。同时,刑事审判以效率为先,精神损害难以量化,若允许提起,可能使诉讼程序过于复杂冗长。
然而,这种“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简单化处理,忽视了刑罚与民事赔偿在功能上的本质区别。刑罚旨在惩罚犯罪、预防再犯,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而民事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核心功能在于填补受害者的损害、抚慰其精神痛苦,维护的是个体的人格权益。两者并行不悖,且不可相互替代。一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固然实现了正义,但对于失去至亲的家属而言,那份空洞、悲伤与绝望,并不会因罪犯伏法而自动消失。
转机出现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后续的司法解释。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明确地打开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大门,但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已经开始了艰难的破冰。尤其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其近亲属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是客观且巨大的,完全不予赔偿显失公平。
司法实践的“曲线救国”与最新动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律师和受害者家属往往需要采取“曲线救国”的策略。一种常见做法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复函和指导性案例中,对此路径给予了有限度的认可。例如,在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其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另一种更具突破性的实践,出现在一些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案件中,比如侮辱、诽谤、非法拘禁等。在这些案件中,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就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安宁,造成的损害结果很大程度上就是精神痛苦。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开始尝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将其视为物质损失_x0008__x0008_之外的一种“其他合理费用”或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这一领域带来了更坚实的实体法基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的“侵害行为”并未将犯罪行为排除在外。这为在刑事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理支撑。尽管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民法典)的衔接仍需进一步明确,但大方向已经清晰:法律应当对受害者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全面损害,包括精神损害,给予救济。
困境与展望:如何为“无形_x0008__x0008_之痛”定价?即便法律路径逐渐拓宽,在刑事案件中成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依然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明”与“量化”。
如何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这需要受害者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同事亲友的证言等,来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行为与精神痛苦_x0008__x0008_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这种痛苦已经超出了社会一般人所能容忍的限度。
如何为这种“无形_x0008__x0008_之痛”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精确的计算公式。法官通常需要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数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后果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数额通常在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人民币_x0008__x0008_之间,但与受害者实际承受的痛苦相比,仍常被认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弥补意义。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程序并轨”与“标准细化”。一方面,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刑民分离”带来的二次伤害和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和酌定范围进行更细致的指引,增强判决的可预期性和公平性。
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更应是有温度的社会治理工具。承认并救济犯罪行为带来的精神损失,是法律对个体人格尊严最深切的关照,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这条路或许依然漫长,但每一点向前的努力,都是在为那些沉默的伤痛者,点亮一盏寻求公正的灯。作为律师,我的使命就是在这条路上,陪伴我的当事人,用专_x0008_业的法律技艺,去争取每一份应有的认可与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