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的律师,我每天都会遇到对于房产分割的咨询。最近不少年轻夫妻忧心忡忡地来问我:“听说新婚姻法对于房产证的规定变了,我们婚前买的房子会不会被分割?”这样的疑问让我意识到,很多人对婚姻财产的法律认知还停留在过去。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问题始终是离婚诉讼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这个房产通常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小张在2018年婚前买了套房,支付了40%首付,剩余部分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他与妻子小王共同偿还贷款。去年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小王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的一半价值。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套房产仍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但小王有权要求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的房产增值。经计算,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80万元,这套房子从购买时的400万元增值到现在的65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小张向小王支付补偿款约120万元。
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婚前个人购房,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仍归登记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合理分割。
李女士和丈夫2019年结婚,2021年两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去年两人离婚时,丈夫声称这是他的个人财产,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都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用这些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类房产的归属问题也最为复杂。
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且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下购买的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关键在于“明确表示”,最好有书面协议或公证。
当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归属存在争议。不同法院的判决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会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所有,同时对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
最复杂的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房产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们的出资额可能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予以适当考虑。
不少夫妻结婚后,一方要求在自己的婚前房产上加上对方的名字。这个看似简单的举动,其实蕴含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角度看,在房产证上加名,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原房产所有权人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的一部分份额赠与给对方,从而使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完成加名后,这套房产就正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来离婚,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这套房产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经常提醒咨询的当事人,不要轻易将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名字,除非你已经充分考虑清楚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曾经有位客户在热恋时不顾我的建议,在婚前房产上加上了女友的名字。两人结婚仅一年就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该房产30%的份额。
除了普通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军产房、公房等特殊类型房产的分割规则也有所不同。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不仅要考虑《民法典》的规定,还要遵守《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村居民的配偶可能无法分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获得相应补偿。
军产房由于产权归军队所有,军人配偶只能享有使用权。在离婚分割时,法院通常只会判决由谁继续使用该房屋,而不是分割产权。
公房也是如此,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是公房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经济能力、子女抚养等因素,酌情判决由谁继续承租。
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除了考虑房产登记情况外,还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子女抚养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_x0008__x0008_之一。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分割房产时可能会得到适当照顾。比如,法院可能判决由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使用主要住宅,或者获得较大比例的产权份额。
夫妻双方的贡献度也是法院关注的重点。如果一方不仅参与共同还贷,还对房屋的装修、维护、增值等有较大贡献,这部分贡献会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另外,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女方,尤其是在女方经济能力较弱的情况下。
处理了这么多离婚房产纠纷,我最大的感触是:婚姻需要感性,但财产安排需要理性。
我建议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就财产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虽然还不普遍,但确实能有效避免未来的纠纷。如果觉得婚前协议影响感情,至少要对重大财产的来源和归属有清晰的认识和证据保全。
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这样的小心谨慎,不是对婚姻没有信心,而是对彼此负责的表现。
婚姻是情感的联结,但房产是重大财产。了解新婚姻法对于房产证的规定,不是为了在婚姻中斤斤计较,而是为了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平等、健康的夫妻关系。毕竟,真正稳固的婚姻,不应该被房产证上的名字所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