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的律师,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因夫妻债务问题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最近一位姓李的女士来到我的办公室,她刚结束一段婚姻,却意外发现前夫在婚姻期间私下借款近百万元,现在债权人将她一并告上法庭。她红着眼眶问我:“这些钱我一分没用过,为什么要我来还?”

这个案例恰恰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重要性。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债务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比如,购买家庭用房的贷款、子女教育费用、日常医疗支出等,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一方擅自举债用于赌博、不当投资或个人挥霍,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虫虫虫号案件中明确表示,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合理的债务。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银行流水记录、家庭收支账簿、与债权人的沟通记录等。特别是大额债务,应当留意资金流向,若款项未进入家庭共同账户,或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应当及时保留证据。
张女士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她的前夫借款50万元投资朋友的公司,这笔钱从未进入家庭账户。在诉讼中,我们提供了过去叁年的家庭收支记录,证明家庭年收入仅20万元,且该投资行为未征得张女士同意。最终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前夫个人债务。
不少当事人咨询: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婚后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根据司法解释,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或者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实践中有个典型案例:王先生婚前借款购买房产,婚后该房产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且使用夫妻共同收入还贷。法院认为,由于该房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相关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居期间的债务认定有其特殊性。如果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一方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否则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规则在多地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确认。
比如李女士与丈夫分居两年期间,丈夫在外借款3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认定为丈夫个人债务。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建议大家在婚姻关系中注意以下几点:对于大额借款,坚持双方共同签字;定期了解家庭财务状况;保留个人财产证明;在发现配偶不当举债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该债务。
法律给予的保护需要配合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新婚姻法解释下,夫妻债务的认定更加注重“共债共签”原则和债务的实际用途,这为防范“被负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必要的财务清醒,既维护家庭和谐,又防范潜在风险。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见证过太多因债务问题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例。法律规则在不断完善,但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在婚姻关系中建立健康的财务沟通机制。毕竟,一段健康的婚姻关系,既需要情感的结合,也需要财务的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