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法教学与研究的学者,我时常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在犯罪手段日益复杂、社会关系急速变化的今天,那些诞生于两百多年前的“刑事古典学派”思想,是否已经过时?我的回答是:它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如同埋藏在地基深处的磐石,始终支撑并定义着我们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轮廓。理解刑事古典学派,就是理解我们为何要将惩罚关进“理性”与“人道”的笼子里。

刑事古典学派:现代法治<a href=/tag/522/ target='_blank'>基石</a>与<a href=/tag/265/ target='_blank'>人性</a><a href=/tag/2418/ target='_blank'>光辉</a>的<a href=/tag/2073/ target='_blank'>源头</a>

我是陈谨言,在法学院的书斋与法庭的实践_x0008__x0008_之间穿梭了二十年。今天,我不想从故纸堆里翻出贝卡里亚或费尔巴哈的肖像来瞻仰,而是想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些先哲的思想如何像血液一样,依然流淌在我们当下的每一部法律条文、每一次司法判决的脉搏_x0008__x0008_之中。

罪刑法定:那道不可逾越的防火墙让我们从一个最核心的原则谈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短短一句话,是刑事古典学派留给后世最宝贵的遗产。在它确立_x0008__x0008_之前,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能取决于权贵的意志、模糊的习惯甚至法官的个人好恶。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者们,基于对封建司法擅断的深刻反思,极力主张刑罚的权力必须受到明确、事先公布的法律的严格约束。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国家不能在你行为_x0008__x0008_之后,再临时创设一个罪名来惩罚你。它要求法律必须清晰、公开,让每个公民都能预先知晓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当下,我们讨论某些新型网络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某一行政违法行为是否会“升格”为刑事犯罪时,所依据的根本标尺,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它不仅是保护无辜者的盾牌,更是约束公权力任意发动的枷锁。当我们为某个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而激烈辩论时,我们辩论的场域和规则本身,就是古典学派搭建的。

刑罚的尺度:从野蛮报复到理性衡量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大贡献,在于将刑罚从血腥的报复和威慑工具,转变为一种经过理性衡量的“社会契约”的产物。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有一个着名的观点:刑罚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超出必要限度的刑罚就是不公正的。

这种思想催生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成比例,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它反对滥用酷刑和死刑,强调刑罚的人道化。今天,我们的刑法中对于量刑的梯度设计——从管制、拘役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对于自首、立功、悔罪等从宽情节的规定——都是在试图精细地实现这种“相适应”。我们不再追求“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而是试图通过一种 calibrated(校准过的)的惩罚,来实现正义、矫正与预防的综合目的。每一次对于“死刑存废”、“终身监禁是否人道”的讨论,其思想源头都可以回溯到古典学派对于刑罚目的与限度的深刻思索。

意志自由与责任:尊重人作为理性主体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石_x0008__x0008_之一是“意志自由论”。它假定人在理性指导下,有能力选择守法或违法。因此,一个人_x0008__x0008_之所以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这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一观点确立了现代刑事责任的基础: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一观念在今天面临着神经科学、行为经济学等学科的挑战,它们揭示了人类决策受到诸多生理、心理、环境因素的制约。然而,古典学派的“理性人”预设并未因此崩塌,而是演化为法律上一个相对稳定且必要的推定。法律必须假定人是自由的、有责任的,否则整个归责体系将无从建立。我们讨论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的免责与强制医疗、期待可能性理论时,实际上都是在“意志自由”这一基本预设_x0008__x0008_之上,进行更精细、更人道的调整与例外规定。它提醒我们,法律惩罚的,始终是一个“有选择余地却选择了错误”的主体,而非一个纯粹的命运或基因的受害者。

程序正义:比结果更重要的过程虽然刑事古典学派更多聚焦于实体刑法,但其对司法权滥用的警惕,天然地蕴含着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律是事先明确的,刑罚是比例适当的,那么整个认定犯罪、施加刑罚的过程,也必须经得起理性的检验。这为后来程序法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都可以在古典学派限制司法恣意的精神中找到共鸣。法律不仅要规定什么是犯罪,还必须规定如何公正地认定犯罪。程序,确保了实体正义不以野蛮和专_x0008_横的方式实现。当我们关注一场审判是否排除了非法证据、被告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辩护、法官是否保持中立时,我们守护的正是由古典学派启蒙所开启的司法文明_x0008__x0008_之光。

古典思想的现代回响:在挑战中历久弥新面对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高科技犯罪等新挑战,古典学派所倡导的某些原则,如刑罚的谦抑性、严格的形式法治,有时会被认为“过于理想”或“效率不足”。有人主张为了安全与效率,可以适度放宽程序限制或加重刑罚威慑。

然而,越是面临复杂的挑战,古典学派思想中那些核心价值——对权力的警惕、对个人尊严的捍卫、对理性与人道的坚持——就越是显得珍贵。它们不是阻碍打击犯罪的绊脚石,而是防止打击犯罪本身滑向新的“犯罪”(即国家暴力滥用)的护栏。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中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修订强化人权保障,这些动向在深层逻辑上,恰恰与刑事古典学派的人道化、理性化精神一脉相承,并适应了新的时代条件。

结语

因此,刑事古典学派绝非博物馆里的思想标本。它是一套活的基因,编码在我们法治文明的底层逻辑中。它告诉我们,刑法不仅是“刀把子”,更是“天平”和“尺规”;刑罚的目的不仅是威慑与报应,更包含着对正义的精密求索和对人性尊严的深切关照。在每一个对于罪与罚的严肃讨论里,我们都应当听见来自两个多世纪前的理性回响,那声音提醒我们:法治的进步,始终在于如何更公正、更人道地对待每一个个体,哪怕他是一个被指控有罪的人。这,正是刑事古典学派穿越时空,赋予现代法治最深沉的人性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