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几乎每天都要面对当事人和家属对于“刑事传唤”的各种焦虑询问。其中,“警察传唤时能不能给我戴手铐?”这个问题出现的频率高得惊人。手铐,这个闪着金属冷光的器械,在普通民众的认知里,几乎与“罪犯”画上了等号。因此,当它出现在“传唤”这一环节时,引发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恐惧与屈辱,更是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深深质疑。今天,我就想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刑事传唤使用手铐”的法定边界在哪里。

手铐不是“标配”:传唤与强制措施的属性_x0008__x0008_之别我们必须从根本上厘清一个概念:刑事传唤本身,是一种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措施,其本质是“通知到案”,而非“强制到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的强制性是有限的,它主要依赖于被传唤人的配合。换句话说,如果你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办案机关,整个过程理论上不应伴随任何戒具的使用。
手铐、警绳等警械,在法律上属于“约束性警械”。它们的出场,与“强制措施”紧密相连。逮捕、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有现实危险需要防止时,使用警械才有其正当性。将传唤直接等同于可以使用手铐,是一种常见的误解,它模糊了不同诉讼阶段和措施_x0008__x0008_之间的严厉程度阶梯。
我经手过一个案例:李先生因经济纠纷被公安机关传唤。他主动到案后,在询问室等待期间,民警以其“情绪可能不稳定”为由,给他戴上了手铐,并铐在椅子上长达数小时。这给李先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后来我们介入,明确指出该行为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于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且必须存在“抗拒、逃脱、行凶、自杀、自伤”等现实危险。最终,该机关承认了操作不当。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在单纯的、配合式的到案传唤中,使用手铐缺乏法律依据。
“强制传唤”的模糊地带:何时手铐可以登场?那么,是不是任何传唤都不能使用手铐呢?也不是。这里就引出了“强制传唤”的概念。当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有迹象表明其可能逃跑、继续危害社会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请注意,这里的“强制”二字,赋予了执法人员使用必要强制力(包括在符合条件时使用手铐)的权力。
关键在于,这个“强制”的前提必须成立。法律和公安部执法细则对此有严格的限定。例如,被传唤人明确表示拒不到案、开始逃跑、或有暴力抗拒的举动。此时,使用手铐是为了保障传唤的顺利执行,防止发生现实危险,目的具有正当性。
但问题往往出在实践中的“扩大化”。有些执法人员为了“方便管理”、“降低风险”,在当事人并无抗拒行为,仅仅因为涉嫌罪名较重(如故意伤害、抢劫),或执法人员主观认为其“面相凶恶”、“可能不老实”,就提前使用手铐。这实际上是将“强制传唤”的例外情形,当成了常规操作,是一种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它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违背了“比例原则”——即强制手段的严厉程度,应当与所要达到的执法目的和行为的危险性相匹配。
权利受损如何救济:识别违法与留存证据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在接受刑事传唤时,遭遇了不合法、不合理的戴铐对待,感到尊严受损、权利被侵犯,应该怎么办?愤怒和恐惧无济于事,理性的应对至关重要。
你需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当时的情形是否符合上述“强制传唤”并使用警械的条件?你是否存在逃跑、自杀、自伤或袭击他人的言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该使用手铐的行为就值得质疑。
证据的留存是关键。虽然身处那种紧张环境,但请尽量保持冷静,记住相关细节:为你戴上手铐的民警警号或特征(在不激怒对方的前提下可以询问)、戴铐的起止时间、当时的现场情况(有无其他证人在场)、有无造成身体上的伤痕(如手腕淤青)。事后,这些细节都可以成为申诉或控告的线索。
法律赋予了公民救济的途径。你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职责。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你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就此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虽然这不一定导致证据排除,但可能成为法庭衡量侦查行为合法性、乃至影响量刑酌情从宽的一个因素。
规范执法,从尊重每一个“普通人”开始探讨“刑事传唤使用手铐”的界限,其意义远不止于厘清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关乎执法机关如何对待一个在法律上尚未被定罪、仍应推定为无罪的公民。手铐的冰冷,不仅锁住手腕,更可能锁住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我始终认为,规范的执法,体现在对程序细节的恪守_x0008__x0008_之中。在非必要的情况下,避免使用戒具,是对人格权的基本尊重,也是执法文明程度的体现。这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更高的专_x0008_业素养和风险预判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依赖戒具来“图省事”、“保安全”。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了解这些知识,不是为了教大家如何对抗执法,而是为了明晰权利的边界。知道什么情况是合法的,什么情况可能越界,才能更好地配合调查、保护自己。法治社会的建设,既需要执法者的谦抑与规范,也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理性与知情。当“刑事传唤”与“手铐”这两个词联系在一起时,我们希望看到的,永远是法律条文那清晰而严谨的刻度,而非权力模糊而任性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