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墨,一名在刑事证据领域耕耘了超过十五年的执业律师。我的日常工作,早已不是仅仅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更多时候,是在和海量的电子数据、复杂的鉴定报告打交道。近年来,我感受最深的变化_x0008__x0008_之一,就是“面部”信息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的角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从边缘走向核心。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聊聊,“面部”究竟是如何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审判”的——这并非指对人的容貌进行审判,而是指以面部生物特征为载体所形成的电子证据,如何经过严格的审查,最终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一环。

从“一眼认出”到“数据锁定”:面部信息的证据化演进过去,对于面部的证据,最常见的就是目击证人的指认。“我看到就是他,那张脸我记得很清楚。”这类言辞证据虽然直接,但受主观记忆、环境光线、指认程序是否规范等因素影响巨大,可靠性时常在法庭上受到激烈挑战。我代理过不止一起案件,关键的突破口就在于成功质疑了存在瑕疵的目击指认。
而现在,情况截然不同。随着“雪亮工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深入推进,以及智能手机、支付应用的普及,我们的面部图像每时每刻都在被采集和数字化。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侦查人员的第一步,往往就是调取相关时空范围内的监控视频。这时,“面部”不再仅仅是一个模糊的视觉印象,而是一串可以被计算机识别、比对、分析的生物特征数据。从街头巷尾的摄像头,到地铁机场的闸机,再到互联网平台的身份认证,面部信息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数字轨迹网络。在一起盗窃案中,警方正是通过比对案发现场周边多个监控中捕捉到的模糊侧脸与数据库信息,锁定了有前科的行为人,其精准和高效是传统手段难以企及的。
“刷脸”定罪?技术光环下的司法审慎面对看似无所不能的“人脸识别”技术,公众甚至部分法律工作者容易产生一种误解:系统比对成功了,就等于破案了,可以定罪了。这是一种危险的技术迷信。在我的角色看来,以面部识别结果作为刑事证据,必须穿越一道极其严格的“证据_x0008__x0008_之门”。
首先,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侦查机关采集公民面部信息用于比对,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例如,在非公共安全区域秘密安装摄像头进行人脸抓拍,其证据的合法性就可能存疑。非法获取的证据,即便真实,也可能被依法排除。
其次,是鉴真与鉴定环节。 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一份作为证据使用的面部识别报告,必须能够证明:1. 来源同一:提交法庭的电子图像或视频,就是原始设备采集的,未经篡改剪辑(即“电子数据完整性”)。2. 比对科学:采用的算法模型是科学可靠的,比对过程符合行业技术规范。3. 结论明确:相似度分数或结论的表述,需要鉴定人员做出明确的、可被理解的解释,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我曾接触过一个案子,控方出示的人脸比对相似度高达98%,但辩方专_x0008_家证人指出,该比对使用的样本(一张从社交媒体下载的低分辨率照片)本身就不符合鉴定条件,且算法未考虑当事人案发时的实际妆容变化,最终该证据的证明力被大幅削弱。
最后,是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 必须清醒认识到,除了在极少数清晰度极高的正面抓拍情况下,绝大多数基于监控视频的面部识别结论,都属于间接证据。它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证明“某人在特定时间出现在了特定地点”。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必须将其与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证人证言、行为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只有模糊的人脸比对结果,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是远远不够的。
未来已来:机遇、挑战与律师的应对面部识别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无疑是打击犯罪、提升效率的利器。它能够快速缩小侦查范围,在寻找失踪人口、抓捕在逃人员等方面成效显着。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误差(特别是针对不同种族、性别可能存在的算法偏见)、个人隐私的边界、数据安全的保障,以及前述的证据规则适配问题。
对于像我这样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这要求我们的知识结构必须更新。我们不仅要懂法,还要对相关的技术原理有基本了解,知道该从哪些角度去审视一份“高科技”证据的脆弱性。我们需要与法庭科学、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专_x0008_家建立合作,用专_x0008_业对抗专_x0008_业,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在技术时代不被无形侵蚀。同时,我们也呼吁司法机关尽快出台更细化的、对于生物特征识别证据的审查判断指南,为司法实践提供更统一的标尺。
归根结底,“面部”进入刑事审判,是科技融入司法的一个缩影。它带来的不是审判的简化,而是对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技术的冰冷数据,必须被置于法治的温暖框架内仔细审视。作为法律人,我们的使命就是在拥抱技术进步的同时,牢牢守住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底线,让每一份基于“面部”的判决,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