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手的案件形形色色,但最让我感到警惕和必须反复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解释清楚的,莫过于“诱供”这个问题。它不像刑讯逼供那样有着明显的暴力痕迹,却像一层无形的迷雾,悄然侵蚀着口供的真实性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聊聊,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刑事诱供,它如何发生,以及当您或您的家人面临类似情境时,该如何识别与应对。

刑事诱供:当审讯<a href=/tag/1351/ target='_blank'>技巧</a>逾越法律<a href=/tag/110/ target='_blank'>红线</a>

诱供:一种隐蔽的“审讯艺术”在法律语境下,诱供并非一个褒义词。它指的是侦查人员采用欺骗、许诺、暗示等不正当方法,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或既定框架来供述。简单来说,就是“引导”你说出他们想听的话,而非你真实经历的事。

这种“引导”往往披着“政策攻心”、“思想教育”的外衣,极具迷惑性。例如,“早点说清楚就能回家”、“别人都指认你了,你再扛着也没用”、“按我们说的承认,算你自首,判得轻”。这些话术听起来像是为你着想,实则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当事人的焦虑心理,编织一个让其“自愿”跳入的陷阱。它与合法的审讯策略——如利用已有证据进行质疑、揭露矛盾——有着本质区别。合法的审讯立足于客观事实,而诱供则试图创造或扭曲事实。

红线何在:法律如何界定与禁止诱供我国法律对诱供持明确的否定态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里的“引诱”,便是诱供的核心法律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使用“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条红线的划定,根基在于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石: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_x0008__x0008_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侦查机关的任务是全面收集证据,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罪轻证据,而不是想方设法“制造”一份有罪供述。一份被诱供出来的口供,其真实性存疑,以此为基石构建的案件,无异于沙上筑塔。

在实践中,区分“审讯策略”与“非法诱供”有时确实存在灰色地带。但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在于:侦查人员的言行是否虚构了不存在的利益或事实,从而足以导致犯罪嫌疑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和记忆的供述。如果许诺的利益是法律框架内本不存在的(如“承认就马上放人”),或者虚构了不存在的证据(如“你的同伙已经全招了,这是笔录”),这就很可能踩中了诱供的红线。

无声的伤害:诱供为何必须被警惕或许有人会想,如果嫌疑人真的犯了罪,用点方法让他招供,岂不是提高了破案效率?这种想法极其危险。诱供的危害,远不止于可能冤枉无辜者。

首先,它会导致冤假错案。历史上诸多得以平反的冤案,复盘时几乎都能发现诱供的影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心设计的“剧本”诱导下,一个身心俱疲的人很可能产生混淆,甚至开始怀疑自己的记忆,最终做出虚假陈述。一旦虚假口供形成,它会像磁石一样,牵引着后续的侦查方向偏离正轨,忽视客观物证,最终酿成悲剧。

其次,它损害司法公信力。司法的权威建立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_x0008__x0008_之上。当公众得知一份定罪判决可能源于被诱导的供述,其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任就会动摇。这种信任的流失,是任何破案率都无法弥补的损失。

最后,它纵容了真正的罪犯。如果侦查资源过度依赖和追求口供,忽视现场勘查、物证提取、技术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可能导致案件侦查粗糙,甚至让真凶逍遥法外。诱供得来的“顺利结案”,掩盖的可能是侦查工作的懒惰与失职。

面对审讯:普通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因故需要配合调查,了解以下原则至关重要:

  1. 知晓并主张您的权利:您有权知道被询问/讯问的原因,有权委托律师。在接受讯问前,如果条件允许,应尽快联系律师。律师的及时介入,是防止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防火墙。
  2. 保持冷静,实事求是:对于知道的事情,清晰陈述;对于不知道或记不清的事情,直接说明“不知道”或“记不清”,切忌为了迎合审讯者或急于摆脱处境而猜测、编造。记住,如实陈述是你的义务,但编造虚假供述则会带来法律责任。
  3. 警惕“甜蜜的陷阱”:对任何对于“好处”的许诺(如“说了就没事”、“可以取保”)、对于“他人指证”的暗示(未经核实),都要保持高度警惕。这些往往是诱供的常见开端。你可以礼貌地回应:“请您出示相关的证据或法律依据。”
  4. 核对笔录,一字一句:在签署讯问笔录前,务必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如果记录的内容与你的陈述不符,你有权要求修改、补充。对于拒绝修改的关键部分,你有权注明异议后再签字。这份笔录将是法庭上的重要证据,务必确保其真实性。
  5. 遭遇不法,勇于控告:如果你确信在讯问过程中遭遇了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负有侦查监督职责)提出控告、举报,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司法程序如同一台精密的仪器,每一个环节的正当性都关乎最终结果的正义。诱供,就像是试图用不匹配的零件强行让仪器运转,短期内或许能听到响声,长远看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的故障。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始终相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从不是对立的选择。唯有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让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我们才能真正守护好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构筑起坚不可摧的司法公信力。这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我们每一位公民共同的努力与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