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都要面对当事人和家属们最直接的焦虑。其中,有一个问题反复出现,其背后隐藏的正是“刑事唯一性”这一古老而核心的法治原则。它并非冰冷的法条,而是守护公民权利、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坚实盾牌。

今天,我想和你聊聊,为什么法律要如此坚决地捍卫“一事不再理”。
从“赵宇案”看原则的温暖底色让我们从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切入。2018年底的“赵宇见义勇为案”,最初检察机关对赵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然而,当案件因舆情等因素被重新审视,上级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过程虽然曲折,但最终结果坚守了一个底线:对于同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国家的追诉权在一次规范的司法程序用尽后,不应无休止地启动。
试想,如果赵宇在获得不起诉决定后,依然随时可能因同一事件再次被侦查、起诉,他将永远生活在不确定的恐惧中。这不仅是对个人的折磨,更将彻底浇灭社会见义勇为的热情。“刑事唯一性”原则在这里,赋予了公民对抗重复追诉的法律武器,让正义的边界清晰可见。它告诉我们,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为了给予社会行为以稳定的预期和终局性的安宁。
法理基石:禁止双重危险与既判力“刑事唯一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体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它的法理根基深厚,包含两个关键维度:一是禁止双重危险,即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遭受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或惩罚;二是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即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直接使用“禁止双重危险”的表述,但其精神贯穿其中。例如,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提出申诉或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限制。这并非堵死纠错_x0008__x0008_之路,而是为了在“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裁判权威、保障人权”_x0008__x0008_之间寻求精妙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和指导意见也反复强调,要严格把握再审启动标准,防止随意启动再审程序而损害司法的终局性。
简单来说,法律承认司法系统可能犯错,但更警惕的是,以“纠错”为名打开重复追诉的潘多拉魔盒。一次公正的审判,胜过无数次悬而未决的调查。终局性本身,就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的挑战:如何界定“同一行为”?原则是清晰的,但现实往往复杂。在辩护实务中,最大的争议点常常在于:什么才算是“同一行为”?这直接关系到“刑事唯一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例如,一个持续的贪污行为,跨越了多个年度,是作为一个整体犯罪来评价,还是可以按年度拆分成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又如,开车撞人后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通常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这些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审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连贯性、侵害法益的同一性等多个因素。
检察机关有时会尝试通过变更指控罪名,或者将原本视为一罪的行为拆解为数个行为来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时,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_x0008__x0008_之一,就是依据法理和证据,有力地论证这些指控在本质上源于“同一行为”或“同一犯罪事实”,从而主张“刑事唯一性”原则的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对于实质上基于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超越个案:对社会信任的守护“刑事唯一性”的价值,远不止于保护某个具体的被告人。它是社会契约的重要条款。公民_x0008__x0008_之所以愿意将惩罚犯罪的权力让渡给国家,前提_x0008__x0008_之一是相信这套权力运行体系是有限、规范且可预测的。如果国家可以凭借强大的力量,对个人就同一行为反复发动追诉,直到取得其想要的判决结果,那么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便会滋生。
它督促侦查和公诉机关必须在第一次程序中就尽最大努力,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审慎地作出决定。它要求审判机关必须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判决。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这一原则巩固了司法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公信力。一个判决能够“盖棺定论”,社会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得以修复和重建。
作为法律人,我深知没有任何原则是绝对的。在极端情况下,例如为了纠正一起重大的、明显的冤错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体现了法律的谦抑与勇气。但这必须是极其罕见的例外,并受到最严格的程序规制,绝不能动摇“刑事唯一性”作为普遍原则的根基。
每一次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主张这项权利时,我守护的不仅是他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更是在守护那份让每个人都能安心生活、相信法律最终会带来公正的、脆弱而珍贵的社会信任。这份信任,是法治社会得以运转的无声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