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近二十年的法学研究者,我时常被问及对死刑存废的看法。特别是在国际社会“废除死刑事例”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这个问题不再仅仅是法理上的辩论,更成为牵动公众情感与社会价值观的现实议题。今天,我想从一个法律实践者的视角,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话题背后的法理逻辑、现实考量以及未来的可能路径。

全球图景:废除死刑的浪潮与背后的驱动力翻开世界地图,我们会发现一个清晰的趋势: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数量正在稳步增长。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最新报告,截至2023年,全球已有超过叁分_x0008__x0008_之二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这股浪潮的驱动力是多维度的。
从法哲学层面看,生命权的绝对性与不可恢复性是核心论点。一旦误判,死刑带来的后果是任何司法系统都无法弥补的。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司法改革的起点往往源于一桩令人扼腕的冤假错案。这种对人权保障的极致追求,构成了法理上的根本转向。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也在提供新的视角。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死刑的存废与严重犯罪率的变化_x0008__x0008_之间,并不存在稳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一些国家的数据甚至显示,在废除死刑后,谋杀率并未出现显着上升。这促使人们反思,死刑作为终极威慑工具的有效性,或许被高估了。
本土语境:保留死刑的复杂考量与司法实践当我们把目光收回国内,讨论就必须置于特定的社会文化与司法现实_x0008__x0008_之中。我国现行刑法保留死刑,但确立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体现在多个方面。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划定的红线。在分则中,死刑罪名经过多次刑法修正案的调整,已大幅减少,目前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少数极端暴力犯罪上。程序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为生命权增设了一道至关重要的“安全阀”。我在参与相关研讨会时,深刻感受到最高法在复核时秉持的“最高标准、最严程序”,其审慎程度远超普通刑事案件。
公众的报应观念与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构成了保留死刑的社会心理基础。在一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个案中,民众要求“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是立法与司法无法完全忽视的社会情绪。法律固然要引领价值观,但也需在理想与现实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平衡点。
现实困境:冤错风险与“以生代死”的探索即便在最为严格的程序下,冤案的风险依然是悬在死刑制度_x0008__x0008_之上的“达摩克利斯_x0008__x0008_之斯_x0008__x0008_之剑”。近年来,国内外数起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死刑案件,不断警示我们司法认知的局限性。证据会湮灭,记忆会模糊,科技鉴定手段也在更新迭代,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司法判断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而非绝对等同。
正是基于这种风险,我国的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以生代死”的路径。死缓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一个极具特色的制度设计。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在二年考验期内若无故意犯罪,则减为无期徒刑。这实际上为一大批罪犯关闭了“死刑执行”的大门。此外,通过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构建起长期徒刑、无期徒刑到死刑的阶梯式刑罚体系,让死刑的适用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在司法层面,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趋于保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发挥着调节阀的作用。
未来展望:渐进式改革与社会的共同成长谈论“废除死刑事例”,在我国的语境下,或许更现实的路径是讨论如何进一步“严格限制和逐步减少适用”。这是一个需要司法系统、立法机关、学界与公众共同参与的渐进过程。
立法上,继续研究进一步缩减死刑罪名的可能性,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等彻底排除在死刑_x0008__x0008_之外,是学界的主流呼声。司法上,将“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贯彻到极致,确保每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当下的重中_x0008__x0008_之重。
而最根本的,或许在于社会观念的演进。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更多地依靠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与事后的教育改造,而非依赖终极的刑罚威慑。当社会安全感不断提升,当修复性司法的理念被更多人接受,公众对刑罚的认知也会逐渐从“报复”转向“矫正”与“防卫”。
我始终认为,对于死刑的讨论,其意义远超制度本身。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一个社会对生命价值、司法权力、正义实现方式的理解深度。无论个人持何种观点,这场讨论都促使我们更严肃地思考:我们究竟希望构建一个怎样的正义体系,以及这个体系将如何定义我们自身的文明高度。这条路或许漫长,但每一步理性的探讨与审慎的实践,都在推动着我们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