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手过不少涉及药品安全的案件。每当有朋友或当事人拿着类似“刑事假药判决马”这样的新闻标题来问我时,我都能感受到他们背后的困惑与不安: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卖了几盒药怎么就构成刑事犯罪了?法院判决的尺度究竟在哪里?今天,我就以“马某销售假药案”这一典型判决为切入点,和大家聊聊假药犯罪背后那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从“刑事假药判决马”案看假药犯罪的<a href=/tag/31/ target='_blank'>司法</a>认定与<a href=/tag/204/ target='_blank'>量刑</a>难点

“假药”的定义,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很多人一听到“假药”,第一反应是成分虚假、毫无疗效的“害人药”。但在我国《药品管理法》的框架下,“假药”的法律定义要宽泛得多。根据该法第九十八条,除了成分不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或是变质的、被污染的药品,都可能被认定为假药。这意味着,一些从国外代购回来、本身有疗效但未经国内批准上市的“真药”,或者存储不当导致性状改变的药品,在法律定性上也可能落入“假药”的范畴。

“马某案”中,当事人马某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一些进口保健品和处方药,其中部分就属于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产物。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往往不在于药品是否真的“假”或有害,而在于其程序上的“非法性”。检察官的指控逻辑通常是清晰的:未经批准即销售,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具备了刑事可罚性。

刑事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何判断?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一个关键要件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个听起来有些抽象的表述,恰恰是法庭上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它不是一个主观感受,而是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_x0008_业意见。

在判断时,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考量几个因素:药品本身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属于注射剂、急救药品等高风险品类;假药的销售范围、持续时间和数量;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健康损害后果。例如,如果销售的假药是用于治疗心脏病的急救药,其“足以严重危害”的风险等级就会远高于某些辅助性的维生素片。

我注意到,在类似“马某案”的判决中,法院越来越依赖于药品检验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这份意见书对于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假药”以及其危害性的初步判断,往往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辩护律师的工作,很多时候就是围绕这份《认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和辩论。

量刑的“弹簧秤”:金额、危害与主观恶性假药罪的量刑幅度很宽,从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法官如何在其中找到平衡点?这就像一架精密的“弹簧秤”,需要权衡多个砝码。

首先是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这是最直观的量刑情节。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的金额档次对应不同的刑期。但金额并非唯一标准。其次是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有患者因服用假药而健康受损甚至死亡,那量刑必然会大幅加重,可能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再者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明知假药而大肆销售牟利,还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对药品性质存在认识错误而涉罪?法庭在量刑时会予以区分。

在“马某案”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法院的权衡思路:鉴于马某销售的部分药品确属未经批准的进口药,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造成了具体的严重人身伤害,且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故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相对从轻的处罚。这种判决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打击了犯罪,也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

风险警示:网络不是法外_x0008__x0008_之地,代购需极度谨慎“马某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其发生的场景——网络销售。互联网的匿名性和扩散性,使得假药销售行为危害更广、查处更难,也因此成为司法打击的重点。无论是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还是私域流量进行药品销售,只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都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这给所有从事海外代购,特别是药品、保健品代购的个人和商家敲响了警钟。不要抱有“只是赚点差价、帮朋友忙”的侥幸心理。一旦你所代购的药品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假药”,且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额,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追诉。在从事相关活动前,最稳妥的做法是咨询专_x0008_业法律人士,彻底弄清相关药品的监管 status,评估法律风险。

法律的威严在于其执行力,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应复杂现实的能力。“刑事假药判决马”这样一个具体的案件,像一面棱镜,折射出药品安全监管、刑事法律适用与个体行为边界_x0008__x0008_之间的复杂光影。作为法律人,我的职责是厘清这些光影的界限,让公众在敬畏法律的同时,也能清晰地看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坐标。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理性地看待这类判决,也更审慎地对待自己与药品相关的每一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