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刑事法律实务的编辑,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大量的案例和学术讨论。近几年来,在法学界和公共舆论场中,一个反复被提及且热度不减的话题,就是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存废_x0008__x0008_之争。我的工作让我有机会梳理各方观点,也让我对这个看似“口袋”的罪名有了更复杂的认识。今天,我想从一个法律观察者的角度,和大家聊聊这个罪名的前世今生,以及“取消”呼声背后,我们真正在关切什么。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a href=/tag/469/ target='_blank'>声音</a><a href=/tag/2014/ target='_blank'>建议</a>取消寻衅滋事罪一个法律编辑的观察与思考

一个“口袋罪”的诞生与扩张寻衅滋事罪并非古已有_x0008__x0008_之。它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当年“流氓罪”因其范围宽泛、打击面过大而被诟病为“口袋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被分解,其中部分行为被吸纳进新的“寻衅滋事罪”。立法初衷本是好的,旨在惩处那些破坏社会秩序,但又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比如随意殴打、追逐辱骂、强拿硬占、起哄闹事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条法律的“弹性”逐渐显现。它的构成要件中,“随意”、“任意”、“情节恶劣”、“严重混乱”等描述带有较强的主观判断色彩。这就好比一个伸缩性极大的“口袋”,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司法人员,可能对同一种行为是否“寻衅滋事”产生截然不同的判断。我查阅过不少裁判文书,发现有些本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纠纷,或者本属于民事争议、经济纠纷的行为,最终被套用了这个罪名。这种不确定性,正是法律_x0008__x0008_之大忌。

模糊的边界,侵蚀的法治确定性法律的权威,根植于其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公民只有在清楚知晓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时,才能有效地规范自身。而寻衅滋事罪最大的问题,恰恰在于其边界的模糊。

举个例子,网络上发表批评性言论,如果尺度较大,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消费者因维权过度而与商家发生激烈争执,是否算作“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这些场景在现实中都曾引发争议。当一条法律的适用标准可以随着社会情绪、地方治理需求甚至是个别执法者的理解而波动时,它就可能从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异化为损害公民言论自由、行为自由的利器。

近年来,一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个案,更是将这种担忧推到了台前。比如,某些因信访、举报而引发的案件,或者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个体行为,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这些案例经过媒体报道和学者讨论,让公众和法律界都开始反思:我们是否在用一个模糊的罪名,去填补社会治理的某些“空白”或“不便”?这种填补,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对法治基本原则的伤害?

“取消”并非纵容,而是追求更精准的治理主张取消寻衅滋事罪,绝不意味着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听_x0008__x0008_之任_x0008__x0008_之。相反,这是一种对法律体系提出更高要求的主张。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现行刑法中已有的罪名体系,实际上足以覆盖寻衅滋事罪所要规制的绝大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并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或治安管理处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如果确实造成了严重混乱,甚至可能触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将原本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分流到这些更为具体、构成要件更清晰的罪名中去,表面上看似乎复杂了,但实际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它要求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必须更扎实地取证,更精确地定性,而不是简单地套用一个“万能”罪名。这对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至关重要。

社会治理,需要法律但不止于刑法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为什么有些社会矛盾会最终走向需要动用“寻衅滋事罪”来调整?一部分原因可能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和民事纠纷解决渠道还不够畅通、高效。当个人的合理诉求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解决,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时,矛盾就可能升级,最终被“升格”为刑事犯罪。

因此,讨论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条文本身,而应将其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考量。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让老百姓有更多、更有效的“说理”地方,许多所谓的“寻衅”行为或许就能消弭于萌芽状态。刑法,应当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非首选或便捷手段。

结语:在秩序与自由_x0008__x0008_之间寻找更优解作为一名法律编辑,我深知任何法律条款的修改都牵一发而动全身。寻衅滋事罪的存废_x0008__x0008_之争,本质上是社会如何平衡“维护秩序”与“保障自由”这两大价值的深刻反映。主张取消,并非否定秩序的价值,而是担忧一个过于模糊的罪名,可能在维护秩序的名义下,不经意地侵蚀了法治的基石——明确性和权利保障。

这场讨论本身,就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它促使立法者、司法者和我们每一个法律从业者去思考:如何通过更精细的立法技术、更严谨的司法实践,来实现社会正义。或许,未来的路径不是简单的“取消”,而是“改造”——通过立法解释或修法,极大地限缩其适用范围,明确其判断标准,使其真正回归立法者最初设想的、填补微小空白的补充性角色。

无论如何,让法律的归法律,让行政的归行政,让道德的归道德,在各自的轨道上清晰运行,才是构建一个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的长久_x0008__x0008_之道。这需要我们持续地关注、理性地探讨,而这,也正是我写下这些文字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