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超过十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都要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在咨询和庭审中,我发现一个现象:许多当事人和家属对“正当防卫”抱有最朴素的正义观,认为“别人打我,我还手就是天经地义”。然而,当他们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甚至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时,往往感到巨大的困惑与不公。这时,我总会和他们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法15条”(注:此处指刑法第二十条,因部分法律汇编或民间习惯表述,可能被简称为相关条目)。这条法律,远不止“可以反击”四个字那么简单,它背后是一套精密、严谨且时常伴随巨大争议的司法认定逻辑。

刑事法15条:揭开“正当防卫”认定中那些<a href=/tag/644/ target='_blank'>不为人知</a>的<a href=/tag/161/ target='_blank'>细节</a>

今天,我不想从冰冷的教科书定义讲起,我想带你走进这条法律的肌理深处,看看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究竟在考量什么,那些看似合理的反击,又为何有时不被法律所庇护。

一、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精确刻度

几乎所有对正当防卫的误解,都始于对时间点的模糊认知。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八个字,在法庭上常常被分解成显微镜下的审视。

我经手过一个典型案例:小李在夜市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先推搡了小李,并扬言“你等着,我去叫人”。王某随即转身离开,走向不远处停着的面包车。小李感到极度恐惧,认为王某是去取械,于是抄起旁边的塑料凳子,冲上去砸向王某的后脑,导致王某轻伤。在这个案子中,小李的辩护律师极力主张正当防卫。但检察机关和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核心争议点就在于:王某转身离开的瞬间,其“推搡”这个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他“去叫人”的威胁,是否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侵害?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正在进行”要求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王某离开的行为,事实上导致了侵害的暂时中断,其未来的威胁(叫人)属于一种侵害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此时,小李更适宜的选择是报警或离开现场,而非主动升级冲突。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更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这个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法律对防卫时机的判断,近乎苛刻,它要求你的反击必须卡在侵害行为“发生”到“结束”这个非常短暂的窗口期内,过早或过晚,都可能使性质发生根本改变。

二、限度: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正当防卫认定中最富弹性的地带,也是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交锋最激烈的战场。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什么叫“明显超过”?什么叫“必要”?这几乎是在要求一个身处极度紧张、恐惧状态下的普通人,瞬间做出堪比专_x0008_业法官的精准量刑判断。

想象一个场景:深夜,独居女性小张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撬窗入室。男子被发现后,手持螺丝刀向小张逼近。小张情急_x0008__x0008_之下,抓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对方,男子被刺中要害,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近年来,随着“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标志性案件的推动,司法机关对于防卫限度的把握呈现出更加宽松、倾向于保护防卫人的趋势。在上述假设场景中,判断的核心在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夜间侵入住宅,本身已构成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男子手持工具逼近,对小张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在这种侵害强度下,使用刀具进行反击,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法律不强求防卫人在生死关头还要进行“武器对等”的精确计算,关键在于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反_x0008__x0008_之,如果双方只是徒手互殴,一方在已经明显控制住对方、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实施殴打导致对方重伤,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法律的天平,始终在“制止不法侵害”和“避免滥用私刑”_x0008__x0008_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

叁、特殊防卫:面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叁款赋予了公民一项特殊的权利:“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无限防卫权”。

但请注意,它的启动条件极为严格。关键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它排除了一般的侮辱、诽谤、小偷小摸等不法侵害。例如,对于单纯的盗窃行为,即便被发现后小偷逃跑,你追上去将其打成重伤,这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特殊防卫,因为盗窃行为本身(在未转化为抢劫的情况下)通常不被视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这项条款的存在,实质上是法律向公民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当你的生命、重大健康、性自主权等核心法益面临紧迫的、严重的暴力威胁时,法律赋予你充分的防卫自由,以彻底消除这一威胁。它是对公民在极端情况下自救行为的强力背书,也是刑法“惩恶扬善”价值的集中体现。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会竭力论证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符合“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特征,从而适用本款规定。

四、证据:你如何让法官相信“当时”发生了什么?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法庭上认定的,是能够用证据构建起来的事实。正当防卫的主张能否成立,极大程度上依赖于证据。遗憾的是,很多真实的防卫场景发生在瞬间,缺少监控录像,缺少第叁方证人。

我曾遇到一个令人扼腕的案子:我的当事人声称对方先持刀砍来,他夺刀后反击致对方死亡。但现场没有监控,唯一的目击者是他的亲属,证言证明力较弱。而对方身上的伤痕、刀具上的指纹分布等客观证据,经过公诉机关的解读,更倾向于支持“互殴”或“防卫过当”的指控。最终,因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和“严重性”,当事人的正当防卫主张未能获得法庭支持。

因此,一个至关重要的建议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并尽量保存现场。手机录音、录像,寻找附近的监控摄像头,留意可能的目击者,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还原真相的关键碎片。事后冷静、清晰地向警方陈述事发经过,比在法庭上临时回忆要可靠得多。

结语

解读“刑事法15条”,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条法律文本,更是一套对于勇气、恐惧、理性和限度的复杂社会规则。它理解人性的弱点,也期待公民的理性。它绝非鼓励以暴制暴,而是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抵达的空白地带,为公民的自力救济划出了一道庄严而审慎的边界。

作为法律人,我的职责是帮助公众理解这条边界究竟在哪里。它不在冲动的拳头上,而在对侵害“正在进行”的冷静判断里;不在愤怒的尺度上,而在“必要限度”的理性权衡中。了解这些细节,不是为了束缚我们保护自己与家人的双手,恰恰是为了让我们在真正需要挺身而出时,能做到心中有底,手中有度,让法律成为我们最坚实的后盾,而非事后的意外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