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瑾,一名专_x0008_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最近在接待咨询时,我发现很多朋友,无论是准备结婚的新人,还是正在处理家庭事务的夫妻,都对“婚姻法出台,旧婚姻法是否还有用”这个问题感到困惑。这种困惑背后,其实是对法律衔接、自身权益如何界定的深深关切。今天,我就以从业者的视角,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希望能拨开迷雾,让大家看得更清楚。

新婚姻法出台旧婚姻法<a href=/tag/422/ target='_blank'>何去何从</a><a href=/tag/144/ target='_blank'>资深</a>律师为你<a href=/tag/271/ target='_blank'>厘清</a><a href=/tag/160/ target='_blank'>关键</a><a href=/tag/132/ target='_blank'>变化</a>与应对<a href=/tag/199/ target='_blank'>策略</a>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并非指一部完全独立、凭空诞生的全新法典。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单行法同时废止。因此,所谓“新婚姻法”,实质上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它并非对旧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和发展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现状进行的系统修订与完善。

那么,旧婚姻法是否就彻底“作废”了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即2021年1月1日_x0008__x0008_之后)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旧《婚姻法》的条文本身不再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旧法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就完全失去了价值。理解新旧法律的衔接与变化,恰恰需要我们以旧法为参照,才能更清晰地把握新法的进步_x0008__x0008_之处和重点所在。

财产约定的效力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旧《婚姻法》虽然也允许夫妻财产约定,但在实践中,其重要性常常被忽视。《民法典》第1065条则明确赋予夫妻财产约定极高的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我处理过一个案例:王女士在婚前拥有数套房产,婚后与丈夫李先生签署了书面协议,明确这些房产及其婚后租金收益归王女士个人所有。后来双方感情破裂,李先生主张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可了婚前协议的效力,判决租金收益归王女士个人。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新法背景下,书面财产协议是保护个人财产、避免婚后混同的强有力工具。对于资产结构复杂、或婚前财产较多的人士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必须重视的“法律工具包”。

“共债共签”原则让家庭债务更清晰过去,因配偶一方举债而导致另一方“被负债”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不知情配偶的权益。《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核心在于“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但关键在于,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了债权人,极大地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它像一道“防火墙”,要求债权人在出借款项给已婚人士时,需更加审慎,最好能取得配偶的共同确认。对于夫妻内部而言,这也促使双方对家庭重大财务支出进行更充分的沟通。

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在离婚环节,《民法典》也注入了更多体现公平与关怀的考量。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增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只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打破了旧法时代家务补偿仅适用于“分别财产制”夫妻的限制。无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一方为家庭付出了更多无偿劳动,其价值就应当在离婚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经济上的补偿。我曾代理一位全职妈妈刘女士的离婚案,她为家庭牺牲了职业发展。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她抚养子女的时长、对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男方额外支付一笔家务补偿款。这不仅是经济的补偿,更是对家庭角色分工和社会价值的法律肯定。

此外,对于“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的规定,虽然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少讨论,但其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冲动离婚,给夫妻一个慎重考虑和修复关系的缓冲时间。它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而对于存在家暴、虐待等情形的诉讼离婚,并不适用冷静期,这保障了受害方能够及时脱离不幸的婚姻。

面对变化,我们应有的法律思维站在“新婚姻法出台,旧婚姻法退场”的今天,作为个人,我们需要的不是怀旧或迷茫,而是建立一种前瞻性的、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思维。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的人,我建议可以将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纳入考量范围,这不是对感情的质疑,而是对彼此财产权利的清晰界定和负责任的态度。对于已婚夫妻,重视重大财务决策的“共签”原则,既能保护自己,也能让家庭财务更健康透明。对于所有家庭成员,尤其是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要意识到自己的付出是有法律价值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家庭法律更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保护进入了更细致、更强调意思自治和实质公平的新阶段。理解它,善用它,不是为了在婚姻中锱铢必较,而是为了让感情能在更清晰、公平的规则下,生长得更加纯粹和稳固。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深感这部“新法”带来的积极变化,也希望通过这样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运用法律,守护自己的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