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静,一名在温州执业超过十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每天,我坐在办公室里,面对的不仅仅是冰冷的法律条文,更是一段段真实的人生、一个个具体而微的婚姻困局。我发现,许多温州的朋友,在婚姻的甜蜜期很少会主动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姻法”)的具体规定,直到感情出现裂痕、财产面临分割、子女抚养产生争议时,才匆匆寻求法律帮助。今天,我想抛开那些晦涩的术语,从实务角度和大家聊聊,在温州这片充满活力的土地上,婚姻法究竟如何具体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又该如何运用它来未雨绸缪。

婚前协议:不是算计,而是现代婚姻的“说明书”在温州,民营经济发达,个人和家庭财产形式多样,股权、厂房、应收账款、海外投资等并不少见。我常常遇到一些创业者或家庭公司的二代,他们陷入爱情,却对即将到来的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感到焦虑。一提“婚前协议”,很多人会联想到“伤感情”、“不信任”。但在我看来,一份理性的婚前协议,恰恰是给婚姻的一份“说明书”和“安全垫”。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温州司法实践中,一份内容清晰、形式合法的婚前协议,其效力是得到充分尊重的。它不仅能明确婚前巨额财产(如父母赠与的房产、公司股份)的归属,避免日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还能对婚后可能产生的财产模式、债务承担进行约定。比如,约定一方公司经营所得归个人所有,但同时该方经营所负债务也由其个人承担,这能有效隔离婚姻风险,保护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家庭生活稳定。签订这样的协议,需要双方充分沟通,最好有专_x0008_业律师的指导,确保公平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道清晰起来的“分水岭”“他生意失败欠的债,我要一起还吗?”这是许多温州女性在咨询时最恐惧的问题_x0008__x0008_之一。过去,由于认定标准模糊,“夫妻共同债务”曾像一个无底洞,让不少未参与经营甚至不知情的配偶背上沉重负担。但如今,法律已经划出了更清晰的界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温州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用途。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数百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若妻子并未参与公司经营,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房、子女留学等),债权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妻子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这道“分水岭”的确立,加强了对非举债方配偶权益的保护,也提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需更加审慎。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看得见与看不见的“价值”温州人精明务实,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争议往往非常具体。除了房产、存款、车辆这些显性财产,一些隐性财产和财产性权益的分割才是难点和重点。
股权分割是典型情况。如果公司是婚后设立或股权是婚后取得,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的不是公司实物资产,而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直接分割股权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因此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判决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这往往需要借助审计评估,考虑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过程可能比较复杂。
房产分割则更为常见。温州房价不菲,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分割时,首先要厘清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来源、登记情况。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这些细节都需要证据支持。例如,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离婚时房产一般归男方,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男方需对女方进行补偿。这个计算方式有明确的法律公式可循。
子女抚养权: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唯一尺度在所有的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最牵动人心的部分。我经手的很多案件,双方在财产上可以妥协,但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却寸步不让。《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贯穿始终。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教育背景、健康状况、个人品行等)、子女一贯的生活环境(尤其是长期由哪一方照顾)、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以及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在温州,由于经商家庭较多,一方经常出差或工作繁忙,另一方有更多时间陪伴和教育孩子,这往往会成为法官考量抚养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不是经济条件更好的一方就必然能获得抚养权,稳定的陪伴、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样关键。对于有两个子女的家庭,实践中也出现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判决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的趋势,以平衡父母_x0008__x0008_之爱,但这种判决会非常慎重,必须确保确实对两个孩子都有利。
冷静期制度:给冲动一个“缓冲带”自《民法典》实施,协议离婚“叁十日冷静期”成为必经程序。在温州,这项制度也经历了从不解到逐渐被接受的过程。它设立的初衷,是防止轻率离婚,给那些因一时冲动或琐事争吵而赌气要离婚的夫妻一个挽回的机会。
从实务角度看,冷静期确实让一部分夫妻重新审视了婚姻关系。有的在冷静期内经过沟通和家庭调解,主动撤回了离婚申请。但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深思熟虑、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冷静期只是延长了程序时间。它更像一个“缓冲带”,让离婚的决定更加审慎,但并不能挽救所有婚姻。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的,则不建议适用协议离婚冷静期,受害者应直接考虑诉讼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姻是情感的结合,也离不开法律的框架。了解温州婚姻法实务中的这些关键点,并非鼓励大家用对立的心态看待婚姻,而是希望每个人都能更清醒、更负责任地进入和经营婚姻关系。当你知道法律如何界定权利与义务时,你或许能更好地沟通,更智慧地处理矛盾,无论是为了经营好婚姻,还是在不得已时保护好自己。法律不是爱情的敌人,在理想状态下,它应该是幸福生活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