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婉清,一名专_x0008_注于家事法律领域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我见过太多伴侣在婚姻的围城里,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误解而产生隔阂、争执,甚至走向破裂。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婚姻法》(注:现已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中的权利与义务。它们绝非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构建稳定、幸福婚姻关系的基石,理解它们,是为了更好地相爱与相守。

很多人一听到“法律义务”,就觉得是负担和约束;一谈到“法律权利”,就想着如何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这种对立的心态,恰恰是许多婚姻矛盾的起点。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其核心精神是平等、互助与共同成长。它们像一张地图,指引夫妻双方在婚姻旅途中如何并肩前行,而不是划定楚河汉界的规则。
平等的内核:从人身到财产的全面对等婚姻中的平等,是法律赋予的底色。这种平等体现在多个维度。
在人身关系上,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意味着,婚姻不应成为任何一方发展的桎梏。我接触过一个案例,妻子为了家庭放弃出国深造的机会,多年后心生怨怼,认为丈夫限制了自己的发展。实际上,法律保障她的自由,但夫妻间更需要的是对彼此梦想的尊重与支持,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情感层面的延伸。
在财产关系上,平等则更为具体。我国法律原则上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无论谁主外谁主内,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被法律视为同等重要。全职太太/先生创造的家务劳动价值、子女抚养教育付出的心血,与在外赚取的薪资本质上是等值的。认识到这一点,能极大地消解因经济收入差异带来的家庭地位不平等感。
相应的,对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重大财产的处置,如买卖房屋、巨额投资, ideally 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保护,防止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而损害家庭整体利益。
义务的另一面:是责任,更是情感的纽带与权利相伴而生的,是义务。婚姻中的义务,常常被误解为单方面的付出,实则不然。
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婚姻最温暖的注脚。这不仅指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当一方患病、失业或遇到其他困难时,另一方提供支持是法定义务。我曾代理过一个案件,丈夫在妻子重病期间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法律最终支持了妻子的诉求。但法律判决能追回医药费,却难以修补情感的裂痕。履行扶养义务,本质是履行爱的承诺。
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则是夫妻双方共同面对的最重要课题。这项义务强调父母的参与和协作,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推卸。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子女成长”,这要求父母展现的不仅是经济能力,更是持续关爱、陪伴和教育的时间和意愿。将抚养视为共同义务,能促使父母更理性地合作,减少因离婚带给孩子的二次伤害。
当爱已成往事:权利与义务的清晰界定不幸的是,并非所有婚姻都能白头偕老。当婚姻走向终点,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反而是对双方最好的保护,也是减少纠纷、开启新生活的关键。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协商优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律并非机械地“一人一半”,而是综合考虑婚姻中的具体贡献、付出以及过错情况。例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无形付出的认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直接指向了婚姻中的义务违反。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明确宣示,婚姻中的忠诚、尊重、禁止暴力等基本义务不容践踏,违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超越条文:让权利与义务回归爱的本质说到底,法律条文是婚姻关系的底线保障和事后救济。而一段健康的婚姻,更需要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将法律精神内化为相处的智慧。
将“平等的处理权”理解为凡事有商有量,尊重对方的意见;将“相互扶养”理解为在对方疲惫时递上的一杯热茶,在对方沮丧时给予的一个拥抱;将“共同抚养”理解为一起参加家长会,共同讨论孩子的未来。当权利被尊重,义务被心甘情愿地履行,法律所构建的框架内,填充的便是信任、温情与共同成长的记忆。
作为律师,我最终的希望,不是大家熟练运用法律条款在婚姻中博弈,而是通过理解这些条款背后的价值——平等、忠诚、责任与互助,从而更智慧地经营婚姻。婚姻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不是算计的清单,而是提醒我们:爱,除了最初的悸动,更需要持久的尊重、共同的承担和相互的成就。理解它,是为了让我们的婚姻,既能经得起风雨的考验,也能安享于平凡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