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文渊,一名处理了十几年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在我的办公室里,几乎每天都会遇到类似的咨询:小两口闹离婚,分割财产时,当年父母掏出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购房款,到底算借款,还是算无偿赠与?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最终能分到多少财产,也牵动着两个家庭的心。今天,我们就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赠予”的规定出发,把这笔看似“糊涂账”的法律性质彻底厘清。

很多人,尤其是出资一方的父母,内心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我给孩子的钱,就是给孩子的,当然是赠与。”这种基于亲情和习惯的认知,在法律实践中却可能面临截然不同的认定。尤其是当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时,这笔钱的性质认定,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从“理所当然”到“对簿公堂”:一个常见的法律困境让我先分享一个近期处理的真实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前,王先生的父母拿出80万元作为首付,为他们购置了婚房,房产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五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王先生的父母突然拿出一张儿子签名的借条,主张这80万是借款,要求小两口共同偿还。李女士则完全懵了,她坚称这笔钱是公婆对夫妻俩的赠与,从未听丈夫提过是借款。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集中体现了此类纠纷的核心矛盾:出资时基于亲情往往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一旦婚姻生变,口头说法与书面证据(如事后补的借条)相互冲突,法律该如何认定?
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司法解释的裁判逻辑要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我们必须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濒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驳迟;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构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框架。它的核心精神是:在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法律根据出资时间(婚前或婚后)进行推定。 婚前出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然而,这个“推定”并非不可推翻。如果父母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贷”而非“赠与”,那么法院就会支持借贷关系成立。这正是上述案例中,那张“借条”成为关键证据的原因。但问题在于,这张借条是事后补签的,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法院需要综合考量借条形成的时间、背景、夫妻双方的认知、是否有还款行为等一系列因素,来判断这是否是双方(特别是未签字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借款还是赠与?关键证据的“攻防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借款”的一方(通常是出资父母及其子女)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仅仅一张孤立的、尤其是事后补签的借条,往往不足以让法官采信。法官会格外关注以下几点:
- 意思表示的时点与一致性:出资当时,父母是否明确表达了这是借款?是否有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或录音等证据佐证?如果出资时和出资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未曾主张过债权,直到子女离婚时才提出,其可信度会降低。
- 夫妻双方的共同认知:未出资一方配偶是否知晓并认可这笔“借款”?如果其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参与过任何对于“还款”的商议或行为,那么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就很难成立。
- 是否符合常理的借贷习惯:巨额出资,没有任何约定利息、还款期限,这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常理。法官会结合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从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家庭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出现了一些更细致的考量。越来越多的判例开始强调,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在子女成年后,这种出资更宜认定为带有暂时资助性质的借款,而非理所当然的赠与,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意思。这种观点倾向于保护出资父母的财产权益,防止因子女婚姻变动导致家庭财富的流失。
给家庭的温情提示:如何避免“秋后算账”的尴尬?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家庭关系需要温暖的智慧。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伤害,我给出几点切实的建议:
对于出资的父母而言:如果您的本意是借款,最好在出资时,就让小两口共同出具一份内容明确的借条,写明借款金额、用途(用于购买齿齿房产)、利息(如无息也需写明)和还款期限。这份借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并非不信任,而是对家庭财产关系的清晰界定,是对所有人的保护。
对于受赠的子女夫妻而言:如果接受父母资助,无论是哪一方的父母,夫妻间最好有一个坦诚的沟通。明确这笔钱的性质,并形成书面记录。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可以留下相关的证据(如载明“此笔款项为赠与,无需偿还”的聊天记录或书面说明)。透明和坦诚,是婚姻中处理财产问题的基础。
最理想的方式:无论赠与还是借贷,一份清晰、合法、公正的家庭财产协议或赠与合同,能从根本上杜绝未来的隐患。这听起来可能有些“伤感情”,但实际上,它是在感情炽热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理性分歧预设的“防火墙”,恰恰是对亲情和婚姻的一种长远保护。
回到开头的案例,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最终认为,王先生父母提供的借条系在夫妻关系恶化后补签,李女士并不知情,也无其他早期证据佐证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款项用于购买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长期未主张还款等情节,法院认定该80万元属于王先生父母在儿子婚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驳回了其借款的主张。
法律无法为每一份亲情定价,但它致力于在情感破裂时,为曾经的付出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度量衡。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赠予”的推定规则,提前做好规划和沟通,或许能让家庭的爱意,少一些未来对簿公堂的无奈与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