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的律师,我每天的工作就是与《婚姻法》的各项条文打交道。在众多咨询和诉讼中,我发现,许多人对婚姻法的理解往往停留在“离婚怎么分财产”、“孩子归谁”这些具体规则上,却常常忽略了支撑这些具体规则背后的“婚姻法的原则性”。这些原则,如同房屋的承重墙,虽不常被看见,却决定了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固与方向。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婚姻法的这些原则性规定,究竟如何深刻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婚姻生活。

婚姻法的原则性:守护<a href=/tag/32/ target='_blank'>家庭</a>稳定的<a href=/tag/522/ target='_blank'>基石</a>与<a href=/tag/15/ target='_blank'>指南</a>

婚姻法的原则性:并非空中楼阁当人们翻开《婚姻法》,第一章总则里的几条原则性规定可能显得过于“高大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随着《民法典》实施,此条已有调整,但历史原则仍有其意义)……这些词汇听起来像是教科书里的口号。然而,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我无数次看到,正是这些原则,在具体案件缺乏明确条文规定时,成为法官裁判、律师论证最根本的依据。

比如“婚姻自由”原则,它不仅仅是结婚自由,更包含了离婚自由。我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女方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精神压抑,但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婚姻法》第叁十二条明确列举的“感情破裂”的硬性证据(如家暴、分居满两年等)。在法庭上,我们重点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强调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当感情确已破裂,强行维持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本质。最终,法官采纳了这一原则性论述,结合其他证据,判决准予离婚。这就是原则性条款从“纸面”走向“现实”的力量。

男女平等:穿透财产与责任的核心光束“男女平等”原则是婚姻法原则性中最具现代精神的一环。它绝非一句空话,而是渗透在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正被越来越深刻地理解和运用。

最典型的体现是在财产分割上。过去,有一种误解,认为谁赚的钱多,谁在离婚时就应分得更多。但根据男女平等原则,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精神,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无论一方收入远高于另一方,通常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这认可了家庭中承担更多家务劳动、育儿责任一方(往往是女性)的隐性贡献,体现了实质性的平等。我经常告诉我的当事人,尤其是全职太太:“您对家庭的付出,法律是看见并予以保障的,它和丈夫的工资收入具有同等的价值。”

保护弱势群体:法律最温暖的底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充分彰显了婚姻法作为社会法的温度。它承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不同成员在生理、经济、社会地位上可能存在的事实差异,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必要的倾斜保护。

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这一原则体现得尤为明显。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幼儿,原则上随母亲生活,这既考虑了幼儿对母亲的生理依赖,也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财产分割中,对于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方、或生活困难一方,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多分财产或获得经济帮助。我曾处理过一个案子,女方因长期患病劳动能力受限,男方收入颇丰却存在婚内过错。最终,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基于保护妇女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女方获得了超过60%的夫妻共同财产。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原则性条款是法律实现个案正义、弥补刚性规则不足的关键工具。

原则与规则的共舞:解决新型家庭纠纷的钥匙随着社会发展,新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不断涌现,而法律条文难免存在滞后性。这时,婚姻法的原则性就扮演了“指南针”的角色。

例如,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曾经争议极大。《民法典》出台前,司法解释几经变迁。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一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常常需要回溯到“男女平等”和“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原则上来进行综合判断。法官会考量举债的目的、夫妻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等因素,而非机械地只看借条上是否有双方签字。再比如,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补偿,法律没有非常细致的公式,实践中就需要依据“公平原则”(这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原则精神相通)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将原则融入生活:给每一段婚姻的启示理解了婚姻法的原则性,对我们经营现实婚姻有何启示?我认为,这绝非鼓励大家算计,而是帮助我们建立更健康、平等的婚姻观。

首先,它提醒我们,婚姻是自由的结合,也应以有尊严的方式结束。尊重彼此作为独立个体的选择权,是婚姻的起点和底线。其次,它倡导夫妻是平等的战友关系。无论是经济贡献还是家务劳动,都应被看见、被尊重、被协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非不信任,而是在平等基础上对未来的理性规划。最后,它要求我们对家庭中的弱势成员怀有天然的关怀。这份关怀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已成为法律的精神内核。

作为律师,我见证过太多婚姻的聚散。那些最终能和平、理性处理问题的夫妻,往往是对婚姻法的精神——无论是原则还是具体规则——有基本了解和尊重的。婚姻法的原则性,就像航海图中的基本方位,它不告诉你每一处暗礁的具体位置,但它指明了安全航行的根本方向:自由、平等、保护与责任。在婚姻这场漫长的航行中,了解并尊重这些原则,或许不能保证永远风平浪静,但至少能在风雨来临时,为我们提供最稳固的压舱石和最清晰的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