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婉,一名专_x0008_注于家事法律领域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经常遇到准新人或他们的家人带着忐忑的心情前来咨询:“林律师,我们听说《婚姻法》里规定有些病不能结婚,具体是指哪些?如果隐瞒了,婚姻会无效吗?”这背后,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冰冷规定,更牵动着两个家庭的情感与未来。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常被误解,却又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法律意义上的“禁婚疾病”究竟是什么,以及它如何与当事人的健康知情权紧密相连。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个法律上的模糊地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前身为《婚姻法》)中,并没有一份像清单一样罗列具体病名的“禁婚疾病目录”。法律使用的表述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表述颇具弹性,其具体范围需要结合医学发展和司法实践来理解。
从立法本意来看,这一规定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防止严重遗传性疾病蔓延,保障下一代健康;二是避免因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或精神类疾病,导致婚姻无法实现其共同生活的本质,或对另一方及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在实践中,通常被认为属于此范畴的疾病包括:某些严重的、指定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以及一些重要脏器疾病伴有功能不全,可能直接影响婚姻生活能力的。
从“禁止”到“告知”:法律精神的演变一个必须厘清的关键点是,法律的重心并非简单地“禁止”患病者结婚。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一个重大变化是,将原来《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_x0008__x0008_之一,修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转变意义深远。它意味着法律不再以“家长”姿态直接否定特定人群的结婚权利,而是将选择权交还给了当事人。法律的核心要求变成了“婚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而被告知的一方,则获得了基于充分信息做出是否结婚决定的权利。如果被隐瞒,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在知情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其法律后果近似于婚姻自始无效。
健康知情权:婚姻诚信的基石这实际上是将“健康知情权”提升到了婚姻缔结的诚信基石高度。婚姻是两个人结合成为命运共同体,健康是共同生活的重要基础。一方患有可能影响共同生活、生育或需要对方长期照料的重大疾病,属于对婚姻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隐瞒此类信息,构成对另一方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害。
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王女士在婚后不久发现丈夫李先生长期隐瞒其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且需定期服药控制的事实,且在情绪不稳定时有暴力倾向。王女士在震惊与恐惧中,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功向法院申请撤销了婚姻。法院认为,李先生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其婚前隐瞒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王女士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正越来越重视对婚前重大信息知情权的保护。
如何界定“重大疾病”?司法实践的考量那么,什么样的疾病算“重大”呢?法律并未明确定义,这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需要结合医学鉴定和具体案情。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双方共同生活、是否具有传染性或遗传性、治疗周期和费用、对家庭生活的长期影响等因素。
例如,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疾病、活动期的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在告知情况下,另一方知情同意结婚则不构成撤销理由)、严重的心脏病伴有心功能不全、某些恶性肿瘤等,较容易被认定为“重大疾病”。而一些普通的、可控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稳定期),通常不被视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但坦诚相告依然是维系夫妻信任的重要一环。
给准新人的法律建议:坦诚与沟通面对婚姻与健康问题,我的建议始终是:坦诚与专_x0008_业咨询并行。
首先,主动沟通,尊重彼此知情权。如果一方自知患有可能影响婚姻的疾病,在感情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时,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告知对方。这虽然需要勇气,却是对彼此和未来家庭负责的表现。真正的感情经得起考验,建立在隐瞒基础上的婚姻,如同沙上筑塔。
其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虽然现在强制婚检已取消,但我强烈建议准新人自愿进行全面的婚前医学检查。这不仅是了解彼此健康状况的科学途径,也为双方就健康问题展开坦诚对话提供了一个客观依据和契机。
最后,保留相关证据。如果涉及婚前告知或隐瞒的情况,注意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病历资料等。万一将来发生争议,这些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姻是神圣的契约,而诚信是这份契约最牢固的粘合剂。法律对于“疾病与婚姻”的规定,其终极目的不是设置障碍,而是引导人们以更负责任、更坦诚的态度进入婚姻,保障每一个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对于自己人生幸福的最重要决定。在爱的基础上,加上一份理性的坦诚与法律的保障,这样的婚姻_x0008__x0008_之路才能走得更加稳健和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