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林文渊,一名专_x0008_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从业这些年,我处理过太多因财产问题而争执不休的婚姻案件。我发现,许多人对婚姻中的财产归属认知,还停留在“你的”、“我的”这种朴素观念上,对法律的具体规定一知半解。今天,我想结合《中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前后体现出的司法实践精神,和大家聊聊夫妻财产分割中那些值得关注的关键变化。这不仅仅是冰冷的法条,更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切身权益。

从“谁名下的归谁”到“贡献论的崛起”过去,在房产分割上,有一种简单却不够公平的倾向: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它的归属。但近年来,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贡献”的考量,这不仅仅是出资贡献,还包括了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非直接经济贡献。
我经手过一个很典型的案子。一对夫妻,婚房是男方婚前付的首付,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按照一些人的旧有观念,这房子似乎就是男方的。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十条以及后续的裁判精神,法院不仅支持了女方获得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的一半补偿,更在调解中充分考虑了女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付出的巨大精力,这些被视为对家庭的“贡献”,最终在财产分割整体方案上获得了倾斜。这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法律正在更全面地评估夫妻双方对家庭整体的投入,家务劳动的价值被赋予了更高的权重。
父母出资购房:从“糊涂账”到“清晰界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中国家庭常见的景象,一旦子女婚姻生变,这笔钱的性质就成了争议焦点。2019年以来的司法观点,对此的界定趋于清晰和严格。
核心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区分婚前婚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
比如,男方父母在儿子婚后转账100万用于购房,仅凭转账记录,这笔钱很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如果当时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有明确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是借款且夫妻双方知情,那么这笔钱的性质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常常建议当事人,涉及大额家庭资助时,“先小人后君子”,留下清晰的书面约定或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亲情伤害。
股权、保险等新型财产的分割:从“回避难题”到“积极定价”随着家庭财富形式的多样化,公司股权、商业保险、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的分割成为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难点。过去的处理方式可能较为保守或拖延,但现在法院更多地采取积极态度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法院通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进行处理。不是简单地将股权对半分割,而是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股权价值,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引导双方就股权价值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则会委托专_x0008_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要求夫妻在面临分割时,需要对这类财产的价值有合理的认知和准备。
至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物,特别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其现金价值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选择退保后分割现金,或者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由获得保险权益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这些灵活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复杂财产形态的适应能力。
写在最后:法律是底线,沟通是桥梁解读这些变化,并非鼓励大家在婚姻中锱铢必较、处处设防。恰恰相反,了解《中国婚姻法》及其精神在财产问题上的演进,是为了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为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合作与风险承担划定了基本的框架。
婚姻的本质是情感与利益的共同体。清晰的财产认知,不是为了疏离彼此,而是为了在尊重与坦诚的基础上,建立更健康、更稳固的夫妻关系。当双方都明白彼此的权益边界和法律的保护范围时,反而能减少猜忌,增加信任。
作为律师,我最终的希望,不是看到大家在法庭上为财产争得面红耳赤,而是希望大家能借助这些法律知识,更好地经营婚姻,即便有一天不得不分开,也能体面、理性地处理好共同积累的财富,保护好自己,也尊重曾经的感情。法律是守护我们权益的最后盾牌,而日常的理解与沟通,才是维系婚姻温暖的真正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