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林婉,一名专_x0008_注于家事法律领域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不少因不了解婚姻缔结的法律前提而引发的纠纷。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聊聊《婚姻法》(现已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收)中对于“禁止结婚的情况”这一规定。这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法条,它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基石,也常常是当事人最容易忽视,却又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法律盲区。

很多人认为,结婚是两个人的私事,只要感情好,其他都不是问题。然而,法律为婚姻的成立设定了一些基本的、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的底线。越过这些红线,即便举办了盛大的婚礼,获得了亲友的祝福,这段婚姻在法律上也可能自始无效。了解这些禁止性规定,不是给爱情泼冷水,而是为婚姻的合法性保驾护航。
血缘的禁区:直系血亲和叁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第一种禁止结婚的情形。禁止近亲结婚,首要目的是基于优生学的科学考量。遗传学研究表明,近亲结婚会显着提高后代患上隐性遗传病的风险。从社会伦理角度看,这也有利于维护健康、文明的亲属关系和社会秩序。
那么,如何理解“叁代以内旁系血亲”呢?简单来说,就是从你自己算起,向上数叁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向下数叁代,在这个范围内有共同祖先的亲属。常见的包括: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以及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在实践中,我遇到过一对表兄妹,他们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坚持要结婚。他们甚至认为,法律只是“不建议”,并非“绝对禁止”。我不得不向他们严肃地解释,这不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事项,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他们办理登记,即使通过隐瞒关系取得了结婚证,该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日后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会陷入极大的法律困境。
健康的底线: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同样规定了这一项。与已废止的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不再具体列举疾病名称,而是采用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概括性表述。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使得规定能够随着医学认知的发展而保持适应性。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畴呢?通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另一类是特定的传染病,尤其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例如,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重型精神病,患者可能丧失婚姻行为能力,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并非歧视患者。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婚姻双方以及后代的健康权益,避免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法存续,或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在实践中,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叁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就在禁止性规定_x0008__x0008_之外,为一些情况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案,即尊重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
重婚:对一夫一妻制的根本挑战禁止重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_x0008__x0008_之结婚的行为。这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办理了两次结婚登记)和事实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重婚不仅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处理过一个案件,男方在外地经商,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原配妻子一直被蒙在鼓里。最终,这位妻子不仅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分割财产时获得了照顾,男方还因重婚罪被判处刑罚。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法律对重婚行为持完全的否定态度,它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伦理所不容。
未达法定婚龄:被忽略的“时间”门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也是法律禁止的。这个年龄的设定,是基于自然人的心理和生理成熟程度,以确保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审慎地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履行夫妻和父母的职责。
在一些偏远地区或受旧习俗影响的地方,仍存在为未达婚龄子女“办酒席”结婚的现象。必须明确,这种“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处理,在解除关系时,不适用《民法典》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对于女方和可能出生的子女而言,权益保障将面临很大风险。只有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姻的效力才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跨越红线_x0008__x0008_之后: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如果不慎触及了这些法律红线,会有什么后果呢?根据《民法典》,婚姻无效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对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或者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与无效婚姻的处理原则类似。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_x0008__x0008_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_x0008__x0008_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为律师,我的建议是,在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前,不妨将情感的热度稍稍降温,用理性的眼光审视一下法律的要求。这不是对爱情的怀疑,恰恰是对彼此未来最负责任的态度。了解并尊重“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情况”,是为你们的爱情契约盖上一个合法、有效的印章,让婚姻的大厦建立在坚实稳固的法律基石_x0008__x0008_之上。毕竟,最浪漫的事,是让我们的爱情,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长久地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