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多年的律师,我经常遇到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感到困惑。今天我想从法律实务的角度,为大家解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法定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构成了法定财产制的基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这类显性收入,还包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生产经营收益等多种形式。
在我处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王女士就因对共同财产范围认识不足而陷入被动。她的丈夫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专_x0008_利授权费用,虽然一直由丈夫单独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笔收入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与共同财产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_x0008_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个人财产。
去年我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李女士婚前购买的房产,虽然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仍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仅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给予了对方适当补偿。
在离婚案件中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多方面因素。除了明确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外,还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
我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张先生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但在离婚诉讼中,张先生主张公司完全由其个人经营。法院通过审查公司注册信息、银行流水、经营决策记录等证据,最终认定该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公平分割。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越来越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在2021年我参与调解的一起案件中,全职太太刘女士在离婚时,除了获得财产分割的份额外,还因其多年承担家庭事务而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也与《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精神相符。
虽然法定财产制是默认规则,但法律同样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约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合法性。
在我协助起草的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各自婚前房产的归属以及婚后收入的管理方式。这份协议在后来的婚姻关系中起到了明确预期、避免纠纷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富形态的多样化,法定财产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网络店铺等新型财产形态的出现,给财产认定和分割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往往需要结合财产性质、取得时间、投入情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理解法定财产制不仅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也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提供制度保障。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建议大家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及时咨询专_x0008_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