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文渊,一名从业近二十年的婚姻家事律师。在我的书柜里,一直放着一本纸张已经泛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单行本,出版年份正是1991年。许多年轻的当事人第一次看到它时,总会好奇地问:“林律师,现在不都看《民法典》了吗,这本老法律还有用吗?”每当这时,我都会告诉他们,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条文的新旧,更在于它所塑造的社会关系与权利意识。1991年修订的《婚姻法》,正是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文本,它的一些原则和精神,至今仍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

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这部看似“过时”的法律中,那些被我们忽略、却依然在司法实践中投下长长影子的规定。这并非怀旧,而是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我们当下权利来源的脉络。
从“感情破裂”到“冷静期”:一脉相承的立法考量1991年《婚姻法》最核心的离婚标准,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感情破裂”标准,在当年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它打破了此前过于强调“理由”和“过错”的离婚审查模式,将婚姻的本质回归到情感联系本身。
然而,“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极其主观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巨大的裁量空间和不确定性。法官需要从双方的陈述、证据中去“揣摩”感情状态,这往往让离婚诉讼变成一场漫长而痛苦的拉锯战。我处理过不少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离婚案卷,发现判决书中充斥着“鉴于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感情彻底破裂,故不予支持”_x0008__x0008_之类的表述,许多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当事人,不得不为此耗费数年光阴。
正是这种实践中的困境,为后来法律的发展埋下了伏笔。2021年《民法典》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表面上看是给冲动离婚设置缓冲,但其深层逻辑_x0008__x0008_之一,正是对“感情破裂”认定困难的一种程序性回应——通过设置一个强制性的等待期,让双方有更多时间审视婚姻状况,某种程度上也是在为司法判断提供更充分的观察窗口。当我们批评或探讨“冷静期”时,回溯1991年那个模糊的“感情破裂”标准,或许能获得更历史性的理解:立法者始终在个人离婚自由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_x0008__x0008_之间寻找平衡点。
“夫妻共同财产”概念的深化与遗留问题1991年《婚姻法》在财产制度上的规定,相比1950年版本更为具体。它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列举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具体类型。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础,保护了(特别是)家庭主妇一方的经济利益,其进步意义毋庸置疑。
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凸显。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对“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得相对原则,对于当时尚未普及的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复杂财产形态预见不足。例如,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在1991年法的框架下就难以清晰分割,导致各地法院判决尺度不一。
我在2015年代理过一个继承纠纷案件,其中就涉及一对再婚老夫妻在1993年购买的房改房。男方于婚前支付了大部分工龄折扣价款,房产证在婚后取得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1991年《婚姻法》的精神和当时的司法实践倾向,这套房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虽然案件最终适用了新法,但对方律师坚持援引1991年的司法解释作为辩论依据,这让我深刻感受到,旧法条文在涉及历史财产认定时,依然具有现实的解释力。直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这类“混合出资”房产的分割做出了更精细的规定,这一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问题才得到相对统一的解决路径。
隐藏的“软性条款”:对家庭义务的倡导除了硬性的裁判规则,1991年《婚姻法》中还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软性条款”,它们更像是一种价值倡导。比如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规定在当年并未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很少被直接引用。
然而,它的影响力是潜移默化的。它首次将“互相忠实”写入法律,为后来(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埋下了伏笔。更重要的是,它塑造了整整一代人对于“好婚姻”、“好家庭”的法律想象和道德期待。在调解工作中,我经常引用这条原则来说服当事人,它超越了简单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指向了婚姻关系的伦理核心。今天我们在讨论“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补偿”或“配偶间的扶助义务”时,其精神源头都可以追溯到这条倡导性规定。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裁判工具,也承载着构建良好社会关系的温情期待。
结语:法律是层累的历史回顾《婚姻法1991年》,我们看到的是一部带有鲜明时代烙印、既有突破也有局限的法律。它回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变革对家庭关系提出的新要求,但也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认知。它的许多条款已被更新、细化甚至取代,但它的立法精神、价值权衡以及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都成为了后续立法不可或缺的阶梯。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的体会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今天的权利和规则,建立在昨天法律实践的基础_x0008__x0008_之上。理解1991年的《婚姻法》,不仅能帮助我们更透彻地把握当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某些条款的由来与深意,也能让我们以一种更历史、更辩证的眼光看待法律变迁——它总是在解决旧问题、应对新挑战的循环中,不断推动着社会向着更公平、更文明的方向演进。下次当你翻开《民法典》时,不妨也想想那本泛黄的1991年单行本,那里藏着一部我们婚姻家庭制度走过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