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婉清,一名执业超过十五年的婚姻家事律师。在我的办公室里,每天上演着各种悲欢离合,而每当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复杂纠纷时,我常常会想起一部已经“退役”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现已并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许多来找我咨询的当事人,尤其是结婚多年的夫妻,对这部曾经规范了他们婚姻关系的《原婚姻法》知_x0008__x0008_之甚少,甚至存在不少误解。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那些在《民法典》时代依然值得我们回望的《原婚姻法》精神与规则,它们并非过时的条文,而是理解我们当下婚姻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石。

<a href=/tag/3121/ target='_blank'>重温</a>原婚姻法:那些被我们遗忘的婚姻权利与<a href=/tag/395/ target='_blank'>责任</a>

一、不只是“离婚法”:被窄化的《原婚姻法》核心很多人一听到《原婚姻法》,第一反应就是对于离婚的规定。这实在是一种巨大的误解。2001年的《原婚姻法》,其全称和核心精神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基本原则,如同婚姻大厦的地基,至今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支柱。

比如,《原婚姻法》第四条首次明确提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被称为“倡导性条款”的规定,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起诉“不忠”的依据,但它旗帜鲜明地定义了健康婚姻关系的价值导向。在当下社会讨论“婚姻意义”时,这条规定所蕴含的相互扶持、责任共担的理念,依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它告诉我们,法律对婚姻的期待,远不止于一纸证书,更在于构建一个充满温情与责任的情感共同体。

二、财产“约定”的觉醒:《原婚姻法》埋下的种子《原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款在当时具有突破性意义,它正式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夫妻通过“财产约定”来规划婚姻经济关系的权利。

在十几年前,提起“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很多人会觉得生分、伤感情。但随着社会财富形态多样化、个人财产意识增强,这项源自《原婚姻法》的权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女性和高净值人群所重视。我处理过不少案例,正是因为在婚前或婚初依据这一精神签订了清晰的财产协议,使得双方在面临感情变故时,能够极大地减少在财产问题上的撕扯,将精力更多地放在情感处理和子女安排上。可以说,《原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是中国人婚姻观念从“浑然一体”向“既有共同体又有个人边界”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法律启蒙。

叁、家务劳动的价值:从隐形到被“看见”的漫长路《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有一个常常被忽视但极其重要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着名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雏形。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适用条件苛刻(必须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这一条款的适用案例凤毛麟角。但它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承认了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家庭内部付出的经济价值,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进步。它挑战了“谁赚钱多谁贡献大”的单一评价体系,为全职太太或家庭责任承担较多的一方提供了寻求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如今,《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扩大了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这正是对《原婚姻法》这一立法精神的继承和发扬。回望这条规定,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一步步推动社会承认“家”这个场域内的无形付出。

四、过错赔偿:为婚姻中的伤害标定代价2001年《原婚姻法》修订时,增设了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被称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在此_x0008__x0008_之前,婚姻中的严重过错更多是道德谴责的对象,法律在财产分割上对其制裁力度有限。这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法律开始更积极地介入婚姻内部,对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施以实质性的经济惩罚。它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也是受法律严肃保护的身份契约,违反基本忠诚与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金额认定一直是个难点,但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增强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一方(往往是受害方)的保护力度,也为后来《反家庭暴力法》等专_x0008_门立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五、回望的意义:在变化中坚守婚姻的基石《民法典》已于2021年施行,《原婚姻法》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但法律条文会迭代,其背后所承载的对于婚姻的严肃性、夫妻的平等性、责任的共同性以及对于弱者的保护性等核心价值,却历久弥新。

重温《原婚姻法》,并非怀旧,而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我们今天所处的婚姻法律环境从何而来。它像一位沉默的奠基者,那些对于“约定财产制”、“家务补偿”、“过错赔偿”的早期探索,都在《民法典》时代得到了更成熟、更完善的表达。对于每一位身处婚姻或即将步入婚姻的人而言,了解这些基本的法律演进脉络,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权益,更能促使我们反思婚姻的本质——它需要情感的滋养,也离不开理性的规划;它追求幸福的共享,也要求责任的共担。而这,或许就是《原婚姻法》留给我们的,超越时代的最宝贵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