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林文静,一名专_x0008_注于家事法律领域的律师。从业这些年,我见证了无数家庭因财产和债务问题产生的纷争,而2018年对《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和司法实践的深化,无疑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今天,我们不谈冰冷的法条堆砌,就从大家最关心的“钱”和“债”入手,聊聊这些规则如何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每一段婚姻关系。

很多人误以为,结婚后所有东西都“一人一半”,欠的债也“风雨同担”。这种模糊的认知,往往是日后矛盾的根源。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其核心逻辑在于辨析相关财产或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房产加名,不再是“万能保险”曾几何时,“房产证上加名字”被视作婚姻安全感的终极保障。但201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更加强调“出资贡献”与“产权登记”相结合的综合判断。简单说,加名不一定意味着平分。
比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这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房产性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法院并非机械地五五开,而会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进行酌定。若是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典型情况,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这提醒我们,情感上的承诺与法律上的权益需要理性区分。婚前或婚内对于财产的明确约定(如书面协议),往往能避免日后最伤感情的争执。
“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收紧,防止“被负债”这是近年来变化最大、也最受关注的一点。过去,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往往倾向于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导致不少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
现在,规则已经非常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两点: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二是“家事代理”,即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购买家电、子女教育、日常医疗等),也属于共同债务。但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举个例子,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以个人名义借款数百万元用于个人经营且亏损,这笔钱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妻子知情并同意,或者这笔钱确实用于了家庭共同利益(如购买了家庭共有房产、车辆),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这一变化,极大地保护了非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股权、投资收益,这些“隐形财产”如何分?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态日益多样。一方在公司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如股票、基金)、知识产权收益等,都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难点。
原则上,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用婚后收入购买的股票,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则需具体分析。若增值主要来源于市场行情变化等非人为经营因素,倾向于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若增值与配偶一方的经营管理、劳动投入密切相关,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对于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割时不仅要考虑财产价值,还要兼顾公司的人合性。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将股权判归登记股东一方所有,由其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而非直接分割股权。这需要专_x0008_业的审计评估来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
家务劳动价值,终于获得法律的“看见”传统上,全职照顾家庭一方的贡献容易被经济贡献所掩盖。2018年以来的司法精神,越来越强调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照顾或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规定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无论夫妻财产是共同所有制还是分别所有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标志着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形贡献的价值给予了肯定,是立法和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
婚姻的本质是共同生活的契约,而财产与债务规则,则是这份契约最底层的安全垫。了解2018年以来婚姻法在实践中的这些解读与倾向,并非是为了在婚姻中锱铢必较,而是为了让双方在坦诚与知情的基础上,更好地经营共同生活。当彼此都明晰权利的边界与责任的所在,那份基于信任与合作的纽带,或许才会更加牢固。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始终认为,法律的作用不仅是解决纠纷,更是通过确立清晰的规则,引导人们建立更健康、更可持续的亲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