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薇,一名专_x0008_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从业十年,我听过太多女性客户在咨询时,带着困惑甚至一丝愤懑地问我:“林律师,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我总觉得,新婚姻法是不是没考虑女性?” 这不仅仅是一个情绪化的提问,它背后折射的是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传统家庭分工_x0008__x0008_之间的复杂张力。今天,我不想简单地用“是”或“否”来回答,而是邀请了我的两位同行——擅长财产分割的王璟律师和专_x0008_注子女抚养权益的赵蔓律师,进行一次内部视角的探讨,看看法律究竟是如何运作,以及女性该如何在现有框架下更好地保护自己。

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制的强化与女性无形付出的碰撞王璟律师首先切入这个最核心的争议点。“很多人所说的‘新婚姻法’,通常指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一个显着的变化是,它进一步强调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她拿出一个常见的案例,“比如,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大概率判归男方,男方仅需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这看似清晰公平,”王璟话锋一转,“但问题在于,社会普遍的婚恋模式中,男性准备婚房依然占多数。女性在婚姻中可能承担了更多的家务、育儿等无偿劳动,这些付出难以货币化,也无法直接转化为房产份额。当婚姻解体,男性保留了房产的大部分增值,而女性获得的补偿,往往与她在家庭中的整体贡献不成正比。法律在技术上‘平等’地看待了出资方,却未能充分‘考虑’基于性别角色差异产生的隐形经济贡献。”
赵蔓律师补充道:“这正是许多女性感到不公平的根源。法律的天平倾向于保护有形的、可量化的资产,而女性在传统家庭分工中承担的再生产劳动和情感劳动,在分割财产时几乎不被‘看见’。这不能简单归咎于立法者的性别忽视,更是一个如何将社会学的‘贡献’转化为法学的‘权益’的全球性难题。”
家务补偿制度:进步的信号与现实的骨感我接着这个话题谈到了《民法典》第1088条引入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曾被视作一个里程碑,”我说,“法律明确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翻出一些判决书摘要,“补偿金额的确定存在极大自由裁量空间,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与承担家务一方(通常是女性)所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技能贬值的损失相比,常常是象征性的。法官在裁决时,缺乏一个明确、可量化的计算标准。这使得该条款的威慑力和实际救济效果大打折扣。它像是一个宣示性的进步,告诉社会‘我们考虑了’,但落实到真金白银上,力度还远远不够支撑起对女性全职家庭付出的公允评价。”
王璟点头认同:“是的,很多女性客户看到这个条款燃起希望,但经过计算和预估后,又感到失望。它更像是一种‘安慰奖’,而非实质性的财产重新分配。要让它真正有力,可能需要更细化的指引,比如参考当地家政服务人员薪酬、结合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另一方因配偶承担家务而获得的职业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子女抚养权:看似中立的准则与隐性的母职惩罚话题转到子女抚养,赵蔓律师的领域。“在抚养权判决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是核心准则,法律条文本身没有性别偏好。”赵蔓说,“但实践中,两岁以下幼儿原则上随母亲生活,以及长期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模式,使得母亲在举证证明自己抚养能力和陪伴时间上,往往更具优势。这有时会被误解为法律偏向女性。”
“但深层问题在于,”赵蔓指出,“这种‘优势’恰恰是母职惩罚的体现。社会期待女性更多照顾家庭,当女性为了满足这种期待而投入更多精力时,在离婚争夺抚养权时似乎成了‘加分项’。然而,一旦获得抚养权,特别是幼儿的抚养权,很可能意味着女性在未来几年内继续被深度捆绑在育儿责任中,其职业发展进一步受阻。而法律在判决抚养权时,对取得抚养权一方(尤其是母亲)后续可能面临的经济与职业困境,缺乏前瞻性的保障措施。抚养费标准往往只能覆盖基本生活,无法涵盖因照顾幼儿可能损失的职业晋升机会和收入。”
女性的应对策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主动规划讨论至此,我们叁人的共识是: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在追求形式平等和个体财产权利清晰化方面迈出了一步,但在应对由历史、文化和社会分工造成的实质性不公平时,其工具和效果确有局限,这或许就是“没考虑女性”这种感受的来源。它并非恶意歧视,而是一种系统性的“无意识忽略”。
那么,女性该如何应对?我们提出一些务实的建议:
婚前协议并非无情,而是清醒。 对于资产状况较为复杂的双方,一份公平合理的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归属、家务补偿计算方式等。这并非不信任,而是将未来可能的争议置于理性协商的框架下,尤其能保护那些在家庭中投入更多无形贡献的一方。
重视婚后家庭财富的共建与记录。 即使一方主要照顾家庭,也应尽可能了解家庭财务全貌。共同还贷的凭证、为家庭重大资产(如房产、车辆)出资的记录、甚至为对方事业发展提供支持的证据(如资助深造、承担全部家务使其安心加班),都应妥善保留。在财产分割时,这些是主张权利的关键。
重新评估“全职家庭主妇/夫”的选择。 在做出为家庭牺牲职业发展的决定前,需清醒认识其中的法律与经济风险。如果选择这条路,可以尝试通过设立“家庭劳动补偿基金”(定期从另一方收入中拨付一定比例至个人账户)等方式,部分实现劳动价值的即时显性化。
充分利用离婚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制度。 除了家务补偿,如果离婚导致生活困难(如因长期脱离职场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若对方有重婚、家暴等过错,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条款与家务补偿制度并用,能更好地维护弱势方权益。
法律总是滞后于复杂的社会生活。感到“新婚姻法没考虑女性”,实质是期待法律能更精细地回应性别角色差异带来的现实不公。作为律师,我们看到的是,权利的争取从未停止,从家务补偿制度的入法,到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尝试性判决。对于每一位女性而言,在渴望法律更完善的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保持经济与精神的独立性,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或许是在当下最坚实的一道防线。法律是底线,而清醒与智慧,才能为自己托起更高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