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在咨询室里看到这样的场景:当夫妻双方开始梳理财产时,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房产、存款、车辆这些“看得见”的资产上。直到我拿出《婚姻法》第十七条,特别是其中第四款,向他们逐字解读时,许多人才会恍然大悟,原来他们共同创造的财富版图,远比想象中要广阔和复杂。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聊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叁项规定的除外”——这个看似简单的条款,是如何在实务中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保护你们在婚姻中积累的“隐形资产”的。

婚姻法17条第四款:夫妻共同财产中那些容易<a href=/tag/65/ target='_blank'>被忽视</a>的“隐形资产”

一、不只是房子和存款:法律视野下的“共同财产”

当人们提到夫妻共同财产,思维很容易被具象化的物品框住。然而,《婚姻法》第十七条为我们勾勒了一个更立体的图景。该条规定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四款则指向了一个特殊来源:继承或赠与。它的核心在于,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否则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这套房产很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又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祖辈的遗产,这笔遗产也自动融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池子。我经手的一个案例中,李先生婚后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笔公司股权,离婚时他坚持认为这是父亲的个人传承,属于自己。但因其父亲未立遗嘱明确股权只由儿子个人继承,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认定该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妻子有权分割其增值部分。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法律对“共同”二字的认定,穿透了财产获取的表面形式,直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富增长的本质。

二、关键的“但书”:如何让财产只属于“一个人”?

法律在划定共同范围的同时,也预留了个人空间的通道,这就是第四款中提到的“但本法第十八条第叁项规定的除外”。翻开《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叁项明确指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但书”条款,是财产规划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工具。它要求赠与或立遗嘱的一方,必须有清晰、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比如,父母在赠与合同中写明“此房产仅赠与给我女儿齿齿齿个人,与其配偶无关”,或是在遗嘱中声明“我的存款由我儿子齿齿齿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明确的指向性,是隔绝财产成为共同财产的法律防火墙。在实践中,口头承诺或模糊的表述往往在纠纷中不被采信,白纸黑字、符合法律形式的文书才是关键。我曾协助一位客户王女士的父母办理赠与公证,在公证书中特意强调了财产的单独赠与属性,后来在王女士的婚姻出现变故时,这份公证书成为了保护她婚前家庭财产的最有力证据。

叁、超越金钱:知识产权与未来收益的共有属性

如果说继承赠与是“输入”,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出”则更全面地体现了共同体的价值。《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叁款明确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常常是容易被低估的“隐形资产”富矿。

一位软件工程师在婚姻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款应用,离婚时应用尚未产生大规模收益,但已获得专_x0008_利。他的前妻是否有权分享未来该专_x0008_利的授权或转让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即使收益在离婚后才实现,只要知识产权本身是在婚姻期间创造的,其转化后的经济利益仍可能被视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提醒我们,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已经握在手中的现金和实物,还涵盖那些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支持背景下创造的,具有未来变现潜力的财产性权利。评估这些“隐形资产”的价值,往往需要借助专_x0008_业的审计或资产评估,这也是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难点和重点。

四、实务指南:在婚姻中如何管理与保护财产

了解法律条文_x0008__x0008_之后,我们需要更务实的思考。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或正处于婚姻中的人,如何既维护夫妻共同体的利益,又合理规划个人及家庭的财富?

首先,重视书面约定的力量。对于来自特定家庭的赠与或预期的继承,如果家庭意愿是给予个人,务必通过规范的遗嘱或赠与合同固定下来。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并非感情的芥蒂,而是对财产归属的理性梳理和风险防范,在法律框架内受到充分尊重。

其次,建立清晰的财产管理习惯。对于共同财产,尤其是混合了个人与共同来源的资金,建议设立独立的共同账户用于家庭开支和储蓄,保持资金流向的可追溯性。对于大额赠与或继承,最好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存放,避免与日常共同资金混同,导致财产性质模糊。

最后,保持沟通与共识。财产问题最终关乎家庭关系的本质。开诚布公地讨论财务安排,包括对《婚姻法》相关条款的理解,能够减少未来的误解和潜在冲突。法律是底线,而基于爱与信任的共识,才是婚姻财产最温暖的“保险箱”。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联结,也是经济的共同体。《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其第四款,正是这一共同体在财产法上的映照。它告诉我们,婚姻中的财富积累,常常是双方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共同努力的结果。看清这些“隐形资产”,善用法律赋予的工具进行规划,不是为了算计,而是为了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更好地守护家庭,也保护每一个个体在婚姻中的付出与获得。当感情需要面对现实的考量时,清晰的法律认知,或许能为彼此保留一份最大的体面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