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经常被客户问到同一个问题:“林律师,我配偶背着我借的钱,我需要一起还吗?”这个问题背后,牵涉的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第四条的适用。今天,我想从一个实务工作者的角度,和大家聊聊这条规定究竟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它如何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财产安全。

从“共债共签”原则看债务认定的逻辑演变
在《婚姻法解释叁》出台前,尤其是更早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相当高。这给许多不知情的配偶带来了沉重的、甚至是不公平的负担。
《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的出现,标志着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转变。它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虽然这条直接规定的是婚内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形,但其中“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实际上为司法实践认定何为“非共同债务”提供了重要的反向指引。它背后的逻辑是,并非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天然属于夫妻双方。这一精神,后来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了更明确和系统的阐述,确立了“共债共签”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核心的原则。可以说,《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是这一重要司法理念变革的先声。
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
在我的执业经历中,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通常会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核心要素,而这些要素的精神内核,与《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所体现的防止一方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
第一,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这是最根本的标准。比如,借款用于购买家庭共有的房屋、车辆,用于子女教育、家人医疗,或者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这类债务,即使只有一方签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_x0008__x0008_之,如果一方举债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者资助其个人亲属,而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则很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债权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现行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即使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也可能无法向未举债的配偶追偿。这极大地加强了对不知情配偶一方的保护。
我曾代理过一个案例,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借款数百万元用于个人公司的风险投资(该公司与家庭生活无关,妻子也非股东)。投资失败后,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最终,法院因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判决该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这个判决,正是上述原则的体现。
如何运用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理解了规则,我们更需要知道如何运用它来保护自己。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建立清晰的财产和债务观念至关重要。
对于非举债方,如果面临突如其来的债务追索,不必惊慌。首先,要冷静判断该债务你是否知情,借款发生时你是否在场或事后认可。其次,仔细回忆并收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与你无关,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例如,对方的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个人娱乐场所或与其个人生意往来,而你的家庭日常开销有另外稳定的来源。最后,在诉讼中积极应诉,向法庭清晰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尤其是大额借款,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这既是《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精神所倡导的,也是2018年司法解释明确鼓励的“共债共签”原则。如果情况特殊只能由一方签字,那么应有意识地保留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比如在借款沟通中明确用途,并保留相关聊天记录或凭证。
法律温情背后的理性平衡
《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及其所代表的司法理念演进,在我看来,体现了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理性平衡。它既维护了夫妻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外部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坚决防止了一方利用婚姻关系将个人不当债务转嫁给无辜配偶,保护了婚姻中个体的财产权利。
婚姻是情感的结合,但不可避免地涉及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法律的作用,不是破坏这份情感,而是为可能发生的风险提供一个清晰、公平的解决框架。了解《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背后的规则,不是鼓励夫妻间的算计,而是倡导一种更透明、更负责的财务态度。它提醒我们,在经营感情的同时,对共同的财产和可能产生的债务保持基本的知情与共识,这或许是对婚姻更长久的守护。
当法律的铠甲足够清晰,或许我们才能更无惧地拥抱婚姻中的柔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