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叫陈瑾,每天在律所接待最多的咨询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许多当事人拿着前配偶留下的欠条,满脸困惑地问我:“这笔钱我根本不知道,为什么要我来还?”

就在上周,一位姓林的女士抱着一迭债务纠纷材料来到我的办公室。她的前夫在婚姻期间瞒着她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近百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离婚后,债主们纷纷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共同承担这些债务。林女士红着眼眶说:“陈律师,我每天打两份工还债,连孩子的补习费都快付不起了。这些债我真的不知情,难道法律非要让我背负前夫的赌债吗?”
这样的案例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屡见不鲜。今天,我想从法律实务的角度,为大家厘清婚姻法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帮助更多像林女士这样的当事人走出债务困境。
在2018年_x0008__x0008_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不少问题,许多对配偶举债完全不知情的当事人,被迫承担了巨额债务。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对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彻底改变了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新规确立了“共签共债”原则,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基本特征。
所谓共同意思表示,并不仅限于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非举债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通过实际行动(如参与还款讨论、支付部分利息等)表明其认可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
我代理过的一个典型案例中,男方在婚姻期间向朋友借款50万元,女方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在与债权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我们会尽快筹钱还你”。正是这句承诺,让法院最终认定女方对债务是知情并认可的,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什么样的开支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
根据司法实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子女教育支出,老人赡养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日常医疗保健等。判断标准既要考虑当地一般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也要结合该家庭的实际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
比如,我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中,男方为支付孩子国际学校学费而向银行贷款,虽然女方声称不知情,但法院认为子女教育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合理范畴,最终认定该笔贷款为共同债务。
在夫妻债务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去年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债权人仅能提供与男方单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法证明女方知情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有效地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合法权益。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总结出几点避免“被负债”的实用建议:
第一,保持良好的沟通习惯。夫妻_x0008__x0008_之间应当对家庭重大财务决策进行充分沟通,避免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举债。
第二,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发现配偶有异常举债行为,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该债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叁,谨慎对待共同签字。在共同签署任何借款文件前,务必详细了解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和还款方式,不要轻易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可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不知情的贷款记录。
如果不幸陷入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除了在债务诉讼中积极抗辩外,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或者另行提起确认_x0008__x0008_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不少因旧法规定而“被负债”的案件通过再审程序得到了改判。
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经营的生活共同体,但不应该成为债务风险的无限责任公司。了解婚姻法对于共同债务的规定,既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家庭责任的担当。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在面对夫妻债务问题时,做出更加理性和明智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