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每天都会面对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令人揪心的莫过于一方辛苦经营家庭,另一方却在暗中转移财产。每当看到当事人无助的眼神,我都会提醒他们关注《民法典》第1063条——这个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新婚姻法63条"的重要规定。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_x0008_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条看似简单的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发挥着关键作用。它就像一把利剑,能够有效识别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但问题在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将本应属于共同财产的收入或资产,通过各种手段"伪装"成个人财产的情况。
在我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女士在离婚时才发现,丈夫在叁年间通过多个亲属账户转移了近百万元经营所得。这类行为通常有以下特征:
资金流向出现异常。比如频繁的大额取现,或向特定亲友账户转账。张先生的案件就非常典型,他每月都会从公司账户向表弟转账,再让表弟以现金方式返还,制造借款假象。
财产形态发生突变。李女士的丈夫在提起离婚前半年,突然将名下存款全部购买成黄金,并声称这是个人收藏品,企图利用"一方专_x0008_用生活用品"的规定规避分割。
虚拟财产隐匿。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财产转化为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等不易查证的形式。我最近处理的案件中,就有一方在境外交易平台持有大量加密货币。
面对这些隐匿手段,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除了《民法典》第1063条外,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会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于故意隐匿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推定财产存在,即使无法查清具体数额,也会在分割时对隐匿方作出不利认定。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也很重要。在刘女士的案件中,法院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涉嫌隐匿财产的一方,要求其说明大额资金去向,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有效缓解了受害方的举证压力。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建议夫妻双方都应对家庭财产状况有基本了解。这并非不信任,而是对婚姻和家庭的负责态度。
保留重要财务凭证是个好习惯。包括大额财产的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明等。同时,关注家庭重大资产的变动情况,如房产、车辆、大额存款等。
定期进行家庭财务沟通也很有必要。夫妻双方可以每季度或每半年共同梳理一次家庭资产状况,这既能增进信任,也能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参考依据。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咨询专_x0008_业律师。很多当事人因为犹豫不决,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导当事人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
《民法典》第1063条的实施,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但在实践中,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的本质不是鼓励算计,而是保障公平。每段婚姻都始于美好的感情,即使走到尽头,也应当保持基本的诚信和尊重。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既见证过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欣慰,也目睹过因财产纠纷两败俱伤的遗憾。法律可以调整财产关系,但无法修复破裂的感情。在婚姻关系中,保持透明度与诚信,或许比任何法律条款都更为重要。
新婚姻法63条就像一面镜子,既照见了财产的真实归属,也映照出人性中的光明与阴暗。在法治精神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既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要记得:真诚与信任,永远是婚姻最珍贵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