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每天都会在咨询中听到这样的问题:“律师,我们婚后买的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这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每当这时,我都会拿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为他们梳理婚后购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所有。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通常”的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还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婚后购买的房产,恰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我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中,王女士婚后与丈夫共同出资购房,但由于丈夫的坚持,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的名字。离婚时,丈夫声称这是他的个人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当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如何证明是共同财产呢?这时候,出资证明和还贷记录就成为关键证据。
张先生夫妇的案例就很典型。他们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首付款200万元中,张先生出了150万元,妻子出了50万元,贷款300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张先生的名字,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和还贷情况,按照实际贡献度进行了财产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则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当下的房价环境下,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我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李先生夫妇婚后购房时,李先生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但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还是借款。离婚时,李先生的父母突然拿出借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笔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出资时没有明确约定,且借条是事后补写,最终认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婚后购买的房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比如,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或者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财产约定,约定该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是在婚后购买,房产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这套房产的性质就会变得复杂,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建议夫妻在婚后购房时,最好将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房产证上。这样既能明确财产归属,也能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只能登记一方名字,那么务必保留好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据。同时,也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的方式,明确房产的归属和份额。
在处理过多起离婚房产纠纷后,我深刻体会到,婚姻需要用心经营,而婚内财产也需要理性规划。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能在感情出现问题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让婚姻关系更加稳固和透明。
每对夫妻都希望在婚姻的道路上白头偕老,但理性的财产规划同样重要。了解婚姻法中对于婚后购房的规定,既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婚姻关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