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每天都会遇到像张女士这样的咨询者。她急匆匆地拨通我的电话,语气里满是焦虑:“律师,我想找新的婚姻法看看,听说最近出了不少新规定?”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有人这样问我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确实带来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婚姻法的新面貌:从单行法到法典化很多人还在寻找所谓的“新婚姻法”,但实际上,原来的《婚姻法》已经被纳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这个变化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更体现了立法者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新审视。比如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上,就体现了立法者希望慎重对待婚姻解除的立法意图。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夫妻因为不了解这个变化,仍然按照旧法的思维来处理问题。记得去年有位王先生,在协议离婚时坚持要求立即办理离婚登记,当被告知需要经过叁十天冷静期时,他显得非常意外。这个案例说明,了解法律体系的变化至关重要。
财产规定的重大调整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作出了更细致的界定。特别是对于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现在更强调根据贡献原则来判定。比如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考量夫妻双方是否共同还贷、共同装修等因素。
最近我协助处理的一个案件中,李女士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期间大幅增值,但由于其丈夫参与了还贷和房屋改善,最终法院认定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这个判决就充分体现了新法的价值取向。
家务劳动价值获得法律认可这是新法最令人欣慰的进步_x0008__x0008_之一。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个规定终于让全职太太、全职先生的家务劳动价值得到了法律认可。
上个月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赵女士作为全职太太十年,在离婚时成功获得了家务劳动补偿。这个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劳动价值的尊重。
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新法扩大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生活困难”这一标准。现在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婚姻期间的贡献、当地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也有所增加,包括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
在我的执业经历中,发现很多人对这项制度的理解还存在偏差。实际上,经济帮助不同于财产分割,它更侧重于对弱势一方的保障。比如刘先生案中,因其妻子患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虽然夫妻共同财产不多,但法院仍然判决刘先生需要支付经济帮助金。
子女抚养权判定更注重儿童利益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新法特别强调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子女,要综合考虑双方抚养条件;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个变化在我最近处理的几个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法院不再简单地根据经济条件判定抚养权,而是会全面考察父母的教育理念、陪伴时间、居住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这种转变真正体现了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面对新法的正确态度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建议大家在“找新婚姻法”时,不要仅仅停留在法条表面。更重要的是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很多当事人习惯于在网上搜索零散的法律条文,却忽视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实践性。
比如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新法就采取了共签共债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对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修正。只有把握住这个立法精神,才能更好地理解具体条款的适用。
婚姻家事法律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其在出现问题后匆忙“找法”,不如提前了解法律规定,做好预防和规划。作为法律人,我始终相信,了解法律不是为了制造对立,而是为了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更好地经营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