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处理过形形色色的案件,但每当接手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子时,总能感受到当事人、家属乃至公众的深深困惑。这个罪名似乎无处不在,从街头巷尾的拳脚相加,到网络空间的唇枪舌剑,都可能与_x0008__x0008_之产生关联。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这个看似“口袋”的罪名,其法律边界究竟如何界定,我们又该如何在日常生活和网络言行中规避相关风险。

从“路怒”到“<a href=/tag/4938/ target='_blank'>网暴</a>”:刑事寻衅滋事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一个不再陌生的罪名:寻衅滋事的前世今生寻衅滋事罪并非凭空而来,它由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演变而来。立法初衷是为了惩治那些破坏社会秩序,但行为特征又难以被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具体罪名完全涵盖的“无事生非”型犯罪。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叁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基本情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条文看似清晰,但“情节恶劣”、“严重混乱”这些构成要件如何判断,恰恰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公众感到模糊的地方。比如,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需要结合具体行为、传播范围、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线下到线上:行为场景的扩张与司法认定传统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多发生在物理公共场所。我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因停车纠纷与对方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推搡和轻微肢体冲突,虽然伤情鉴定仅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事发在小区主干道,引发了多人围观和交通短时堵塞,最终被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行为的“破坏社会秩序”属性,往往比伤害结果本身更关键。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场景延伸至网络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键盘侠们肆无忌惮的“网暴”行为,不再仅仅是道德问题,很可能触及刑法的红线。那种认为“在网上说什么都行”的想法,是极其危险的法律误区。

区分罪与非罪:关键在“随意性”与“破坏秩序”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核心在于考察其主观上的“随意性”和客观上的“破坏社会秩序”后果。

“随意性”并非指行为人心情随意,而是指其行为缺乏合理、正当的理由和动机,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例如,因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就纠集多人上门威胁、恐吓,这就明显超出了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体现了“随意性”。

而“破坏社会秩序”则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这不仅包括造成公共场所物理秩序的混乱,也包括造成人们心理上的恐慌、安全感下降,或者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正常交流秩序。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次数、规模、场所、时间、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一次普通的邻里吵架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多次、针对不特定多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辱骂恐吓,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给普通人的几点实用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对我们每个人而言,了解法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 管理情绪,理性解决纠纷。无论是行车路上的“路怒”,还是生活中的磕碰,尝试沟通、协商或寻求第三方调解、法律途径解决,远比诉诸言语或肢体冲突来得明智。一时的冲动,可能换来无法承受的法律后果。

第二, 谨言慎行,净化网络言行。网络不是法外_x0008__x0008_之地。发表言论时,应基于事实,保持理性。避免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恶意诋毁或散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对于热点事件,保持关注但谨慎评论,不跟风起哄,不传播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谣言。

第三, 遭遇不法侵害,注意固定证据。如果不幸成为寻衅滋事行为的受害者,无论是线下被骚扰、殴打,还是线上被“网暴”,第一时间报警是关键。同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现场录像、照片、伤痕鉴定、网络截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都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追究对方责任的有力武器。

寻衅滋事罪像一把尺子,衡量着个人行为自由与社会公共秩序_x0008__x0008_之间的边界。它的存在不是为了限制我们的正常生活,而是为了守护社会最基本的安宁与和谐。理解它,敬畏它,我们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更安全、更自由地生活与表达。作为法律人,我始终相信,清晰的法律认知,是公民走向理性与成熟的第一步。